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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水受贿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秦志水受贿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14年11月,秦志水利用担任东台市交通局局长、东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东台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台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东台市城市建设和综合整治指挥部第四拆迁分指挥部(以下简称:第四拆迁分指挥部)指挥、610省道东台段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蔡辉等单位和个人贿送的人民币111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1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2.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秦志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秦志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秦志水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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