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继承法》对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哪些人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根据以上法条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可以看出担任遗嘱见证人至少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书人的,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是由见证人中的一人来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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