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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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