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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50个具体理由(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58条虽赋予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权利,但基于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特性、仲裁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有限性司法审查规则,以及撤销仲裁裁决应报高院审核并依高院意见作出裁定之规定,实务中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比例极低。

笔者在 Alpha 系统以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查询近三年(2020-2022)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下称撤裁,不含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共计 20680 例,其中裁定撤销裁决仅 202 例,另通知重新仲裁 272 例,二者合计 474 例,仅占申请撤裁案件的2.3%。

从法院撤裁理由来看,虽仲裁法五十八条规定了六种可撤销裁决理由,但以“(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特别是第(三)款为由撤裁案件占绝大多数。因此,申请撤裁时能否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找出正确撤裁理由尤为关键。

以下为笔者在办理撤裁案时,根据 2015 年-2022 年共计 754 个裁定撤裁案件(不含重新仲裁),从仲裁庭组成、庭审程序、送达程序、委托授权审查、证据认定、鉴定及其他问题共 7 个方面归纳总结出 50 个法院裁定撤裁的具体理由,旨在为申请撤裁提供初步思路。值得强调的是,如前述撤裁概率极低,个案即使符合特定理由,仍应结合适用的仲裁规则及法律分析论述,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例,另还需充分论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

仲裁庭组成问题
01
仲裁庭未告知仲裁规则和送达名册,未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2017)冀08民特8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既未向刘永存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也未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刘永存,因此,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02
更换仲裁员后未通知当事人
(2020)豫10民特11号

法院认为:本案首席仲裁员的更换,许昌仲裁委员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但经查阅本院调取的仲裁审理卷宗档案,无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更换首席仲裁员后的仲裁庭组成情况的记录,仲裁审理程序不当。

03
当事人选定了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仲裁庭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017)苏05民特93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备注载明:“当事人可以在上述两种仲裁庭组成方式中选定一种方式并在□内打√”。太仓昌宇公司虽然在简易程序处填写了一名仲裁员的名字,但是并没有勾选简易程序;而是勾选了普通程序,并分别选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因此,应当认定太仓昌宇公司选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苏州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亦没有选定仲裁员为由,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违反了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故涉案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04
当事人约定三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委员会自行决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仲裁
(2019)皖16民特5号

法院认为:本案在仲裁期间,当事人各自选定了仲裁员,由三名仲裁员仲裁。亳州仲裁委员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仲裁,违反了法定程序。

05
仲裁员不在送达给当事人的仲裁员名册中
(2018)鲁14民特2号

法院认为:德州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本案首席仲裁员并不在其送达给当事人的仲裁员名册中,剥夺了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属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06
仲裁员未签署声明书
(2018)豫09民特24号

法院认为:(2017)濮仲经裁字第050号裁决书仲裁员任职后,未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系违反了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07
仲裁员系当事人此前案件委托代理人
(2016)冀04民特52号

法院认为:王彪作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其曾在(2015)丛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聂尚峰诉被告国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聂尚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仲裁过程中其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

08
当事人虽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员回避但未提供证据,仲裁庭重新组庭不合法
(2018)皖16民特29号

法院认为:……禾景公司提出回避申请时间不符合前述规定,禾景公司以袁乾伟与康楼公司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袁乾伟回避,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作出重新组成仲裁庭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庭审程序问题
01
仲裁庭组庭时间拖延,且组庭前已调查取证
(2017)苏05民特25号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就提出了仲裁申请,但是苏州仲裁委员会直到2016年12月9日才向当事人发出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而苏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组成前,却于2016年11月29日就自行向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了调取证据的信函。……苏州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应予撤销。

02
仲裁员未参加庭审程序
(2014)长中民五仲字第01180号  

法院认为:经查,……仲裁秘书告知被申请人,其选定的仲裁员单建国因故不能参加当天的开庭,建议被申请人重新选定仲裁员。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先走庭审程序,由单建国仲裁员庭后在开庭笔录上签字。申请人的代理人也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单建国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应依法由被申请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进行审理。……,现仲裁庭在仅有两名仲裁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且该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裁决,故对申请人的该撤销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03
仲裁员和记录人员未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2016)鲁16执异12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仲裁员和记录人员未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04
仲裁庭未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2019)川11民特1号

法院认为:根据“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的规定,仲裁庭于2019年2月21日最后一次开庭庭审结束时,首席仲裁员都未征询过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剥夺了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亦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05
仲裁结果采信仲裁庭少数人意见
(2017)冀08民特86号

法院认为:但在本院审查中,发现仲裁结果采信了仲裁庭合议时少数人的意见,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06
仲裁庭评议意见与结果不一致
(2019)浙02民特81号

法院认为:该仲裁案仲裁庭于2018年12月26日进行了最后一次评议,根据首席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反映,宁波仲裁委员会主任参与了该次评议并对案件处理发表了意见。评议笔录记载了仲裁庭成员各自发表的意见、评议结果以及对评议结果的意见。针对工期延误损失如何计算问题,仲裁庭三位仲裁员发表了不同的意见,评议笔录记载的评议结果与三位仲裁员发表的意见均不一致,三位仲裁员均在评议结果之下即评议笔录尾部签名。(2017)甬仲字第6号裁决书主文与该次评议结果一致。

07
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及裁决理由

(2018)皖16民特1号

法院认为:二.……仲裁法仲裁程序章节中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亳州仲裁委员会(2015)亳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裁决理由,非当事人已经协议不愿写明。故该裁决应属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情形,对金陵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请求,应予支持。

08
仲裁庭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未征得当事人同意

(2021)豫15民特7号

法院认为:仲裁庭将两案合并审理,未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属程序违法。将拟撤销仲裁裁决意见,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于2021年8月6日收到了复核回复为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撤销理由如下:……。2、仲裁庭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未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程序违法。

09
当事人协议已约定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依照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浙01民特20号

法院认为: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了三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明显排除了《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所包含的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即使《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明确的简易程序适用于不超过六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争议标的,且本案争议未超过六十万元人民币,杭州仲裁委员会仍然应该尊重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适用非简易程序审理相关仲裁争议。

10
仲裁庭未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20)粤01民特18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潘颖颐所提意见以及仲裁庭审笔录记载,其在首次开庭前已书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形式、时间均符合上述《仲裁规则》规定,但仲裁庭并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亦未在裁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违反上述《仲裁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属程序违法。

11
当事人提出反诉申请且需鉴定,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而未适用

(2019)皖11民特26号

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申请,而且还需鉴定,案情复杂,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人独任审判。

12
标的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未适用
(2017)冀08民特93号

法院认为:本案在申请人申请仲裁裁决时的标的为148,773.81元,争议标的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承德仲裁委员会采用简易仲裁程序审理时,被申请人新合作房地产公司书面提出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仲裁委员会仍采取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13
案件疑难复杂,属于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未适用
(2020)吉02民特16号【22个系列案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一,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存在原则分歧。第二,因无法找到银昊公司,吉林仲裁委员会分别于……两次进行公告送达,不符合简易程序快裁快结的特点。第三,吉林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到期后,银昊公司不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提出了转为普通程序的申请,但吉林仲裁委员会未予同意。第四,吉林仲裁委员会已经认识到案情疑难复杂。

2020 年 8 月 6 日,独任仲裁员李军因案情复杂,请求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吉林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凯批准。第五,本案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首先,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并非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尤其对于那些在辖区内类似案件较多,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案件,即便案情简单,也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之一,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且一方当事人信访,矛盾激烈,社会影响较大,如处理不慎则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本案从受理到裁决长达17个月,周期较长,宜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吉林仲裁委员会视上述情形于不顾,强行适用简易程序仲裁不当,属程序违法。

送达程序问题
01
在邮件被退回后在未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即采用公告送达
(2019)鲁08民特18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工行城区支行明知苏媛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手机联络号码,而未向仲裁庭提供。同时,……本案中,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申请人苏媛一直在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长期居住,济宁仲裁委在邮件被退回后在未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即采用公告送达,违反了仲裁规则,损害了申请人苏媛在涉案仲裁中提出抗辩的权利,对涉案仲裁的正确裁决造成影响。综上,被申请人工行城区支行向仲裁庭隐瞒了涉案重要证据,济宁仲裁委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

02
合同纠纷证据中有约定签收地址,仲裁庭仅送往户籍地导致未有效送达

(2019)浙02民特138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厂房腾退纠纷,吴成胜租住地与浙星公司在同一幢楼内,浙星公司寄送的催款函亦寄往吴成胜租住厂房地址并被成功签收,然宁波仲裁委舍近求远,以吴成胜户籍地为送达地址,第一次寄送的文书虽显示“已签收”,但没有证据表明由吴成胜本人签收。宁波仲裁委此后的各次送达继续以该户籍地为送达地址,均无人签收,故本案送达不符合《宁波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也不适用《宁波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不能将后续相关法律文书继续往该地址邮寄被拒收的行为视为有效送达。

03
邮件显示被他人签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收到通知
(2019)鲁10民特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威海仲裁委员会虽向周晓军邮寄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等文书,但邮件未被送至周晓军的住所地,而被他人签收,现没有证据证明周晓军本人收到了威海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书面通知,威海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04
电子送达裁决书影响仲裁公信及权威以及当事人的权利

(2019)鄂执复286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仲裁一裁终局,裁决书采用电子送达会影响仲裁裁决的公信和权威以及当事人的权利,故仲裁送达方式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参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本案中,湛江仲裁委员会系采用电子邮箱方式将裁决书送达给易松林,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05
当事人明知对方信息未提供,仲裁庭亦未合理审查
(2019)闽05民特64号

法院认为:在泉州仲裁委员会〔2016〕泉仲字3322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陈忠明、陈凤忠对于黄绍琛现住在……以及其在该案中曾委托律师参与仲裁的事实是明知的,其在申请撤诉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重新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泉州仲裁委员会,导致泉州仲裁委员会以EMS快递方式……因未被签收退回。泉州仲裁委员会在未向……了解其它送达途径、未采取其他适当合理的方式进行送达情况下,以黄绍琛下落不明为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作出缺席裁决,程序明显不当。

06

仲裁申请人疏于履行查询义务,未能向仲裁庭提供被申请人有效送达地址


(2020)沪74民特43号

法院认为:根据《自贸区仲裁规则》,在此情况下,赵航应履行合理查询义务,查询其他有效送达地址。经查,受送达人沈庞福的居住地址为“对公”信息,律师持律师证及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赵航代理人在能够较为方便地获取受送达人居住地址的情况下,疏于履行查询义务,未能向仲裁庭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沈庞福不能到庭参加仲裁,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属于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作者 |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黄芳

来源:“iCourt法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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