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陽郭家廟曾國墓地出土銅器銘文考釋
黃錫全
中國錢幣博物館 教授、館長
2002年,襄樊市博物館考古隊對孝襄高速公路穿過的棗陽吳店東趙湖郭家廟曾國墓地部分墓葬進行了考古發掘,其中GM1、GM17、GM21均出土了有銘銅器。2003年10月初,收到主持發掘工作的陳千萬先生寄來的銘文拓片,囑為研究,並希望將研究結果收入報告附錄。下面就是應邀研究的簡要結果。其中有些問題未敢論定,還值得學術界進一步深究。
1、曾孟嬴剈簠(GM1:06)
此墓被破壞,坑內殘存一棺一槨木質葬具的腐爛痕跡,隨葬器物在發掘之前已流散,現場徵集的有銅鼎1、簠1合(2件)、壺1、劍1、鑣1、節約1、絡飾數件,玉器3件。根據調查,還有銅鈴等銅器因故未能追回。其中簠和壺有銘文。
此簠銘文在器蓋內底部,豎書三行12字(圖一)
曾孟嬴剈
自乍(作)行(簠)
則永祜福
曾,國名。孟,排行。嬴剈,人名。嬴字,上部從女,其形與樊夫人龍嬴鬲、匜,及季嬴靈德盉等器的嬴字類似[1]。嬴下一字當是剈字。《說文》:“剈,挑取也。從刀,肙聲。一曰窐也。”“肙,小蟲也。從肉,口聲。”徐鉉曰:“口音圍。”或主張“小蟲”之說當移於“蜎”字之下。肙“會口食肉飽厭之意。[2]”其字本從口,又訛變成○,此又趁隙加點作⊙。 古陶、古璽、楚簡中已有肙及從肙之字[3]。嬴剈,是嫁至曾國名剈的嬴姓女子。類似江仲羋南鐘之“江仲羋南”。江,國名。仲,排行。羋,楚姓。南,名[4]。
“行”,春秋金文常見在器名前加“行”字,或稱“行器”,一般認為是出行用器,也有主張為隨葬用器。器名從“匚”、“古”聲,讀為“瑚”,即《論語·公冶長》孔子謂子貢為“瑚璉”之器的“瑚”字。字或作“胡”。如《左傳》哀公十一年:“仲尼曰:胡簋之事,則嘗學之矣。”瑚為宗廟行禮盛黍稷的方器。學界舊稱此類器為“簠”,而典籍之“簠”乃是指“鋪”,是一種高足圓器。為行文方便,本文沿用舊稱“簠”[5]。
“永祜福”用語,已見於曾子(沙)簠:“曾子(沙)自乍(作)行器則永祜福”。[6]內容與本器相同,時代相近,說不定就出自此地。“祜福”同“胡福”,意即大福。楊樹達考釋曾子簠雲:“祜通訓為福。祜福同義連文,義自可通。然《賈子新書禮篇》雲‘祜,大福也’。然則祜福蓋謂大福也。《儀禮·仕冠禮》加冠祝詞雲:‘眉壽萬年,永受胡福’。胡福亦謂大福也。”[7]
河南光山黃君孟夫婦墓出土銅器末尾三字,也有學者主張釋讀為“永祜福”的。[8]
銘文之義是:嫁至曾國名剈的嬴姓長女自己製作了出行或者隨葬用器簠,永遠享受大福。黃國為嬴姓,與曾國鄰近,說不定此嬴姓女子就是黃國人。西元前648年黃國為楚所滅。
2、幻白隹壺(GM1:08)
銘在蓋榫外壁和器身頸部內壁,豎書五行14字。第4行缺“年”字(圖二)。
幻白隹
乍(作)(鴁)寶
壺其萬
年子孫
用之
幻白,已見孟溡父簋:
孟溡父作幻白姬媵簋八,其萬年子孫永寶用。[9]
兩處“幻白”恐非同義。簋銘“幻白姬”之幻當是國名,“白姬”當是人名,“白”可視為伯,表行第。姬可能是幻國之姓。類似下列二器:
輔伯匡父鼎:“輔伯匡父作豐孟妘媵鼎” 《三代》3·34·3
旅伯簋:“善夫旅伯作毛仲姬尊鼎。” 《文物》1976年5期30頁
豐、毛為國名或氏名;孟、仲為行第;妘、姬為姓。
這是孟溡父為姬姓幻國大女兒所作的八件陪嫁簋。
而幻白隹壺銘的“幻白”之“白”可能為爵稱伯,乃伯爵幻國之國君,名隹。這與下列杞白鼎、簋類似:
杞白(伯)每作鼄(邾)(曹)寶鼎 《三代》3·33·2(鼎);7·41·2(簋)
郭沫若認為“每”,即《史記·陳杞世家》的謀娶公,杞與邾為婚姻之國。[10]
西周金文中,一般“伯某”或“伯某父”的“伯”是指行第而非爵稱,但學術界也有不同意見。有學者主張:“‘某伯’究竟是指爵稱還是行輩,現在還難以確斷。不過,至少有些‘某仲’、‘某叔’、‘某季’乃是氏稱……而且周代又是實行嫡長制,‘某伯’一稱往往可兼有諸侯之伯與行輩之伯的兩重意義。金文中常見的‘某伯’,至少有相當一部分是諸侯。”[11]有學者經過系統研究後認為上引這種說法比較審慎,“兩重意義”的說法,“也符合西周的實際情況”。同時進一步指出,銘文中“某伯”的“某”和“伯某”的“某”是不同的,“伯某”的“某”是表字,“某伯”的“某”除追稱可能是日名、諡號外,凡生稱一般都是國名、氏名。”[12]
此壺的“幻白”及後面的“曾伯”、“衛伯”,我們傾向為諸侯國名,伯爵。
國名“幻”不見於典籍。
幻可以讀為弦。如曾侯乙墓竹簡“弓幻”,可讀如“弓弦”。[13]《漢書·張騫傳》:“以大鳥卵及犛靬眩人獻於漢。”顏注:“眩讀與幻同。”《漢書·西域傳》:“善眩。”顏注:“眩讀與幻同。”因此,幻白可讀為弦白。或主張可直接將此字視為從弓從糹,釋讀為弦。
弦為周時小國,後為楚滅。楚滅弦在西元前655年,見《春秋》僖公五年:“楚人滅弦,弦子奔黃。”《傳》云:“楚鬥穀於菟滅弦,弦子奔黃。於是江、黃、道、柏方睦于齊,皆弦姻也,弦子恃之而不事楚,又不設備,故亡。”杜預注:“弦國在弋陽軑縣東南。” 即今河南光山縣西北。楊伯峻注:“弦,《路史》謂為姬姓國,《春秋傳說匯纂》則云‘或隈姓’。其故國當在今河南省潢川縣西北,息縣南。”此器作於弦滅之前,即春秋中期前。
“作”後一字,從夭從隹,隹、鳥義近,當是鴁字。《集韻·宵韻》:“鴁鵂,鳥名,三首六目六翼六足。”在此當讀如“ 妖”,指妖麗,漂亮。《漢書·司馬相如傳》:“妖冶閑都。”顏師古注:“妖冶,美好也。閑都,雅麗也。”[14]或疑“夭”是“走”旁之省,即趡。《說文》“趡,動也。從走、隹聲。《春秋傳》曰:盟於趡。(引者按:見《春秋》桓公十七年:公會邾儀父,盟于趡)”。“趡”字在此可以因音近讀作“為”,“隹”、“為”聲系相通。例如《詩經·大雅·崧高》“維周之翰”,《禮記·孔子閒居》引作“為”;《楚辭·天問》“胡維嗜不同味”,《攷異》“維一作為”。
銘文之義是:弦國的國君隹作了一件美好的寶貝壺,或者弦國的國君隹作了一件寶壺。據此銘,知弦國曾為伯爵。“弦伯”當早於“弦子”之稱,證明此壺作于滅國之前,當為西周晚期或者春秋早期。弦國除與鄰近之江、黃、道、柏等國有婚姻關係外,與曾國也有聯姻。此器的出土,為確定弦國的地望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顧棟高曾主張:“今湖廣黃州府蘄水縣西北四十裡有軑縣古城,為弦國地。又河南光州西南有弦城,蓋因光山縣西有僑置軑縣故城而誤。或曰弦子奔黃時所居也。”[15]或比較諸說,認為杜注的弋陽軑縣東南說更可信一些。[16]此器出在棗陽曾國墓地,其國當離其不遠,杜注的說法接近實際.
3、曾亙嫚鼎(GM17:1、2)
此墓出土銅鼎3件。其中兩件保存完好,另一件僅存鼎足,器身不見。這三件鼎的足腔內均存有紅褐色芯範土,前兩件鼎的鼎身未見使用痕跡。M17:1,敞口,方唇,圜底,三蹄形足,口沿下對稱置兩長方形附耳,耳與口沿之間連以細小橫樑。口沿下飾一周“S”形竊曲紋,口徑28.4、腹徑25、腹深11.8、通高24.8釐米。GM17:2,形制與前一件鼎相同,形體較大。口徑31.8、腹徑28.5、腹深13.6、通高26釐米。兩件銘文銅鼎皆出自附葬廂,形制、銘文相同(圖三)。鼎腹內壁鑄有豎款銘文三行十三字:
曾亙嫚非彔
為爾
行器爾永祜福
“曾亙嫚非彔”一句的理解,存在幾種可能。
嫚即曼,鄧國姓氏。如鄧孟壺:“鄧孟作監嫚尊壺,子子孫孫永寶用。”王國維曰:嫚字“從冃從女。曼者,鄧姓。”[17]這是鄧孟為嫁至姬姓監國的鄧國女子作器。[18]鄧公簋:“鄧公作應嫚毗媵簋,其永寶用。”[19]這是鄧君為嫁至應國名毗的女子所作之器。應國為姬姓,嫚顯然為鄧國之姓。《左傳·桓公十一年》:“初……(鄭)莊公使為卿,為公娶鄧曼。”杜注:“曼,鄧姓。”《左傳·莊公四年》:楚武王“入告夫人鄧曼。”《國語·鄭語》:“當成周者,南有荊蠻、申、呂、應、鄧、陳、蔡、隨、唐。”韋昭注:“鄧,曼姓。”
亙,可讀為桓,似為敬稱或諡稱。如曾姬無卹壺“聖之夫人曾姬無卹”,“聖桓”即楚聲王。[20]《爾雅·釋訓》:“桓桓,烈烈,威也。” 則“曾亙”類似於“聖(聲)桓”。
“非彔”可能是“嫚”之名。“嫚非彔”,如同“仲伐父作姬尚母旅甗”之“姬尚母”。[21]
爾,人名,受器者。
銘文之義是嫁至曾國其夫諡稱“曾桓”的曼姓鄧國女子非錄為爾所作之器,願她永遠享受大福。此墓可能就是爾的墓。
另一種可能,就是“亙嫚、非彔”為二人,是二人為“爾”作器。嫚、彔為姓,亙、非為名。名在姓前,如同“中伯作孌姬旅盨用”,[22]名“孌”在姓“姬”前。錄為姓,見《正字通》, 顓頊受學於錄圖。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將“非彔”理解為“不錄”,是對死亡的諱稱,意謂不終其祿。器主為“曾亙嫚”,亙即桓,是從其夫之諡稱。兩個“爾”都是指曾亙嫚。是他人或者後人為死者曾亙嫚作器。由此證明“行器”就是隨葬用器。
此簠銘文中間一行空出,不知何故。也可能是有意留空。
4、曾白陭戚鉞(GM21:9)
此鉞出在槨內棺外南側中部,整器呈“T”字形。通長19.3、刃寬14.8釐米,重680克。樣式與一般的鉞有所不同,而與傳世之“康侯斧(實為鉞)”(圖四)相似。康侯鉞原為于省吾先生舊藏,後歸故宮博物院,均有“康侯”二字。[23]此鉞正反兩面均有銘文,環鉞形刃部鑄銘。兩面均為9字,計18字(圖五)。
曾白(伯)陭鑄戚戉(鉞),用為民 一面
,非歷殹井( 刑),用為民政 另一面
曾伯,曾國的國君。曾國有稱侯、稱伯、稱子者。[24] 曾白(伯)陭,已見於曾白(伯)陭壺[25]。此壺“通蓋高一尺三寸,口徑四寸二分,蓋飾蓮瓣形,兩獸耳銜環,口及腹飾環帶紋,蓋及頸飾竊曲紋,足飾垂鱗紋。”器、蓋均有相同的銘文各41字。器銘10行(圖六):
隹(唯)曾白(伯)陭/
迺(乃)用吉金/鐈用自/
乍(作)壺用/饗賓客為/
德無叚(瑕)用/
孝用享用/
易(錫)眉壽子=/
孫=用受大/
福無疆
根據銘文風格及器物年代,兩個“曾白(伯)陭”無疑應是同一個人。鉞銘第四字不夠清晰,根據字形,當是“鑄”字。
鉞前一字作,偏旁所從見於下列材料:
1、作父戊鼎 《集成》4·2012
2、戎生鐘 哀== 《文物》1999·5
3、鐘 =雍= 《集成》1·260
4、鐘 =雍= 《文博》1987·2
5、梁其鐘 =雍= 《集成》1·188, 1·190,1·192
6、秦公鐘 =雍= 《集成》1·263
7、秦公鎛 =雍= 《集成》1·270
8、叔弓鐘 =與= 《集成》1·277
9、莒平鐘 =雍= 《集成》1·179
10、薛侯鼎 薛侯作父乙鼎彝 《集成》4·2377
11、銀匜 (戚?)陵夫人 《文物》1997年6期24頁
裘錫圭先生分析這類之字時認為:[26]從上舉諸例看,下部“人”形之旁有點,是字的重要特徵。上部之點則可有可無。有的字形下部省去點,上部又有所變化,遂與古文字裡有些“殺”字難以區分。[27]從字形上看,與尗難以合而為一,但音與“尗”相同或極為相近,用作聲旁時二者可以通用。“尗”為書母覺部字,“肅”為心母覺部字,上古音也很相近。即從“尗”聲之字當可讀為肅。認為字不易隸定而且變體頗多。形容鐘聲的“△△雍雍”可讀為“肅肅雍雍”,即見於《詩·周頌·有瞽》的“喤喤厥聲,肅肅和鳴”。肅肅,敬也。雍雍,和也。認為薛侯戚作父乙鼎彝的“”字,前人釋此字為“戚”是可信的。《金文編》收西周金文中從“戈”從“尗”之字為“戚”(831頁),可能也是正確的。“戚”字還有直接從其象形初文演變而成的一體,到漢代還有人使用。[28]一字多體是古文字裡常見的現象,不足為奇。但裘先生認為叔弓鐘、鎛和莒平鐘從戈的這個字跟“戚”字是否有關,尚待研究。
此件鉞銘作,左旁與前列相當於“尗”的“”形類同,右從戈,戈之橫劃延長穿過之中部。從戈與從戉或戊形義相近,按照裘先生的分析,此字當為“戚”字的一種異體。據此,叔弓鐘、鎛和莒平鐘的、也可能是由此演變之形。楚簡“戚郢”之“”等,[29]也當由此演變。所以,我們將此字釋讀為“戚”。
“戚鉞”,本為鉞之一種,以有別於斧鉞。《說文》:“戉,斧也。從戈,亅聲。司馬法曰:夏執玄戉,殷執白戚,周左杖黃戉,右秉白髦。”後來因戚、鉞形狀與功用大體相同一般不予區分。典籍“戚鉞”連稱者,見於《左傳》昭公十五年:“其後襄之二路,鏚鉞秬鬯,彤弓虎賁,文公受之。”杜注:“鏚,斧也。鉞,金鉞。”楊伯峻注:“賜鏚鉞者,奉王命得專殺戮也;賜秬鬯者,使之祭先祖也。”《詩·公劉》:“干戈戚揚。”毛傳:“戚,斧也;揚,鉞也。”這裡的“戚揚”可能就是“戚鉞”。《漢書·刑法志》引《詩》曰:“武王載旆,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遏。”師古注曰:“《殷頌·長髮》之詩也。‘武王’謂湯也。虔,敬也。遏,止也。言湯建號興師,本猶仁義,雖執戚鉞,以敬為先,故得如火之盛,無能止也。”這是上引司馬法曰“殷執白戚”,顏師古認為即“執戚鉞”。
兵器稱“戚鉞”者,目前僅此一件。形狀與一般的戚和鉞有所不同。中山侯鉞銘文“作茲軍釺”之“釺”,過去有幾種釋讀。我們以為此字或許是從金,千聲。千,清母真部。戚,清母覺部。二字雙聲。釺似可讀如“戚”。軍戚即軍鉞,所以用作“以敬(警)乇(徒)眾”。[30]
刑字下從“貝”,實“鼎”之演變。刑字從鼎,金文首見,可能與鑄成文法典於鼎有關。《左傳·昭公六年(前536年)》:“三月,鄭人鑄刑書。”杜預注:“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這件戚鉞要早于鄭國、晉國“鑄刑書於鼎”之時。根據此字,似可說明“鑄刑書於鼎”早已有之。
“用為民刑”
《尚書·呂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意即伯夷頒佈法典,用刑律制服人民。《尚書·多方》:“厥民刑用勸。”意即懲罰罪人用勸勉。有學者研究,“王”字之本形是象不納柲之斧鉞,而斧鉞又是王權的象徵。[31]
西周時死刑通稱“大辟”。如《尚書·呂刑》:“大辟之罰,其屬二百。”意即死罪的刑罰,其條目有二百。戚鉞既是王權的象徵,又主刑“大辟之刑”,即用戚鉞殺頭。如武王克商,商紂王自焚,武王以黃鉞斬紂頭,以玄鉞斬紂之嬖妾(《史記·周本紀》)。
此句之義是,用此鉞治民威之以刑(即可用威儀,又可實際施刑)。
“非歷殹刑”
非,否定詞不、無之義。如《書·盤庚》:“非廢厥謀。”《禮記·檀弓》“非刀匕是共。”《史記·孝文紀》:“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與。”
殹,當假為伊。[32]《詩·邶風·雄雉》:“自詒伊阻。”《玉篇·言部》引伊作。《詩·豳風·東山》:“伊可懷也。”鄭箋:“伊當作繄。”《釋文》繄作翳,云:“又作繄。”[33]
“非歷殹刑”,可讀“非歷伊刑”。
“非△伊△”這種句式,見於《詩經·小雅·蓼莪》:
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勞。
蓼蓼者莪,匪莪伊蔚。生我父母,生我勞瘁。
這是一首孝子苦於服役,悼念父母的詩。作者深痛自己久役貧困,不能在父母生前盡孝養之責。蓼蓼,長大貌。莪,蒿之一種,莖報根而生。匪,非。伊,是也。蒿,又名青蒿,又名香蒿。蔚,蒿之一種,又名牡蒿。[34]陳奐《詩毛氏傳疏》:“此詩首章,莪、蒿本一物,而以時之先後異其名。下章莪、蔚本同類,而以子之有無異其名。……言莪長大蓼蓼,然以喻子得長大者,皆父母生我之德也。匪莪伊蒿,於“匪莪”作一轉語,言非“莪”乃是“蒿”。蒿不可食,以喻子不得終養父母也。”于此可知,“非……伊……”句義,則為“不是……而是”。
歷有行義。如《戰國策·秦策》“橫歷天下”,即“橫行天下”。“劈歷”為聯綿詞,或主張此“歷”似可讀如“辟”。辟與刑義近,都是既有殺伐義,又有型範義。
刑字處有缺口,僅存“井”形,根據文義,當是“刑”字,構形當與上一“刑”字類同,只是刀形位於左面,下未見從鼎。
此句大意是說,不是行用此鉞殺伐用刑,而是以刑律治理人民。猶如上舉“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尚書·多方》:“厥民刑用勸。”
《史記·周本紀》:“成康之際,天下安寧,刑措四十年不用。”社會不安定,民間矛盾突出,犯罪率高,戚鉞就用為民刑;社會安定,民間矛盾不尖銳,犯罪率不高,戚鉞就用為民政。天子用戚鉞,主要在於樹立威信,並非一定要用此鉞去殺人。
民政,指有關人民之政事。政當指政事、政治。《宋史·真宗紀》:“禁內臣出使預民政。”《元史·列傳四》:“天倪有二子,一子管民政,一子掌兵權。”
鉞銘“用為民刑”、“用為民政”之“刑”、“政”,即指統治者非常重視的刑罰與政令。《荀子·王制》:“刑政平,百姓和。”說的就是刑罰政令得當,百姓和諧。
修理刑政,是國之大事,屢見於文獻記述。除上引諸例外,還如下列之例:
《禮記·樂記》:
“禮以導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又見《史記·樂書》)
《國語·周語下》:
“出令不信,刑政放紛,動不順時,民無據依,不知所力,各有離心。”
《荀子·王制》:
“刑政平,百姓和,國俗節,則兵勁城固,敵國案自詘矣。”
《荀子·致士》:
“川淵深而魚鱉歸之,山林茂而禽獸歸之,刑政平而百姓歸之,禮義備而君子歸之。故禮及身而行脩,義及國而政明,能以禮挾而貴名白,天下願,令行禁止,王者之事畢矣。詩曰:‘惠此中國,以綏四方。’此之謂也。”
《漢書·列傳六四下》:
“或修刑政,或昭文德,遠近之勢異也。”
《後漢書·列傳第19》:
“今陛下始踐天位,刑政未著,如有失得,何能致異?”
《孔子家語·刑政》:
仲弓問於孔子曰:“雍聞至刑無所用政,至政無所用刑。至刑無所用政,桀紂之
世是也;至政無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信乎?”孔子曰:“聖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參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禮齊之。其次以政焉導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變,導之弗從,傷義以敗俗,於是乎用刑矣。顓五刑必即天倫。行刑罰則輕無赦,刑侀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盡心焉。”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之《仲弓》17簡有云:[35]
“型(刑)正(政)不緩,得教不倦”
《郭店楚簡·緇衣》簡23、24(上海簡(一)《緇衣》簡13):[36]
“子曰:長民者……教之以正(政),齊之以型(刑),則民有免(勉)心”。
刑罰與政令是國君治理國家很重要的兩個方面,推行刑法與政令需要權威,鉞為君權之象徵,鉞上鑄以這樣的銘文,正好相互印證。上列《孔子家語》記錄孔子的回答則是對鉞銘最好的詮釋。前舉中山王鉞銘“作此軍釺(鉞),以警乇(徒)眾”,也說明了軍鉞的作用。
戚鉞銘文的大意是:曾國的國君陭製作這件戚鉞,用來治理百姓的罪刑;然其作用不是專門行用戚鉞殺人,而是曉民以刑律,主要用來治理人民政事(推行政令)。
曾伯陭壺與湖北京山出土的蓮花頂方壺的時代差不多。京山壺主要紋飾為環帶紋,早于新鄭的蓮鶴方壺和蔡侯墓的壺,晚于陝西蘭田的壺與幾父壺、三年興壺。二者的年代屬於“西周晚期或春秋早期”。[37]
5、衛伯須鼎
墓葬填土中採集(GM01:01),與這批墓葬有關。銘文四行13字(圖七):
衛白須
用吉金乍
寶鼎子孫
用之
衛,下從止,與衛尊之衛類同。[38]須,似“頃”,細審則當釋為須。左下作兩根“須”,見於須愗生鼎。[39]《說文》:“須,面毛也,從頁從彡。”衛白之“白”即伯,有兩種可能:一為爵稱“伯”,即衛國之君,姬姓;一為行第,即伯仲叔季之“伯”。
據《史記·衛康叔世家》,周成王誅武庚封康叔于衛,伯爵;至周夷王時,“夷王命衛為侯”;至周平王時“周平王命武公為公”,至衛成侯16年(西元前346年)“衛更貶號曰侯”;嗣君5年(西元前320年)“更貶號曰君,獨有濮陽”;至秦統一,秦“二世廢君角為庶人,衛絕祀”。
《衛康叔世家》:“康侯卒,子康伯代立。康伯卒,子考伯立。考伯卒,子嗣伯立。嗣伯卒,子疌(上從廣)伯立。疌(上從廣)伯卒,子靖伯立。靖伯卒,子貞伯立。貞伯卒,子頃侯立。”頃侯之後為釐侯、共伯余、武公和、莊公揚、桓公完、宣公晉、惠公朔、懿公赤、戴公申、文公毀等。
如此記載不誤,衛稱伯在周夷王之前。頃侯在位12年卒。據《史記》,其在位時,“厚賂周夷王,夷王命衛為侯”。《索隱》以為衛本侯爵,“伯”乃方伯之伯。對此,顧炎武《日知錄》曾指出:“頃侯以前之稱伯者,乃‘伯子男’之伯也。《索隱》以為‘方伯’之伯,雖有《詩序》‘旄丘責衛伯’之文可據,然非太史公之意也。且古亦無以‘方伯’之伯而系諡者。”[40]
鼎銘“衛伯須”不知屬於哪一位“伯”。頃與須形近,考慮到此器時代偏早,頗疑“頃”乃“須”字之誤。如果這種懷疑不誤,此鼎就是西周夷王之時衛頃侯稱侯之前(稱伯時)製作的器物。西周銅器稱“衛伯”者,目前僅見此器。
若是西周晚期或春秋早期器,說明衛稱伯並非至夷王,而是延續至西周晚期或春秋早期。如果“須”並非“頃”誤,衛伯須是哪一位元國君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衛器有稱“子”者:
衛子簠:“衛子弔(叔)□/父乍(作)旅(簠)”
此簠從銘文風格看,當為兩周之際器。
衛伯須鼎與曾伯陭之器時代相近,出現于曾國墓地可能是因某種原因所致。是否賵贈之器,有待深入研究。
這批有銘銅器的出土,其意義主要表現在下列幾點:
1、能夠確定這是一批曾國早期墓葬,時代為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為探索曾國的歷史提供了難得的證據。
2、發現了弦國的銅器,是研究曾國與弦國關係難得一見的材料。
3、曾伯陭戚鉞的銘文,對於研究中國早期法制制度和思想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是難得的實物資料,不僅可以證明鑄刑(法典)於鼎不晚於春秋早期,而且可以證明先秦法制從“禮法合一”到“政刑合一”的轉變也不晚於春秋早期。“戚”字的構型,為解決相關字形又增添了新的材料。據此,曾伯陭壺很可能也出自棗陽郭家廟一帶,是否就出自同一墓葬,也未可知。這是一件國寶級文物,彌足珍貴!
4、據銅器銘文及相關器物,可以推斷,棗陽郭家廟一帶應是曾伯陭統治時期曾國的政治中心。
曾孟嬴剈簠 曾亙嫚鼎GM17:2 曾亙嫚鼎GM17:1
幻伯簋 衛伯須鼎
曾白陭戚鉞面 曾白陭戚 鉞背
康侯鉞1 康侯鉞2
曾伯陭壺 曾伯陭壺蓋銘1
曾伯陭壺蓋銘2 曾伯陭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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