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时,任何政府征地都是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如果其中一项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更是被征收人在依法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如若违法事实存在,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依法维权方式维权后,也将给被征收人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是防止征地及补偿工作暗箱操作的程序保障。如果不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实际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建议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
征收方案经过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事实征收,并将所批准的征地主体、批文批号、征收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收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并在征收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会根据批准的征收方案,并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所在地进行公告,并听取村征收人的意见。并将修改后的意见拟定修改后上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进行组织实施。
在建设用中设计集体土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或批准后,由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进行公告,国务院批准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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