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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政策盘点】1万,40万,500万,在成都做养老,如何才能拿到这些钱?

作为中国西部最有希望进击的世界级城市群,成渝城市群自2016年4月国务院批复其发展规划以来,就被外界给予厚望。而西南地区作为养老产业的重要着力区域,成渝城市群的养老发展更是极具潜力。

7月25日-26日,昱言养老·实干家分享会将走进重庆,与行业内的实干家们就“成渝城市群如何打破养老‘天花板’”这一议题,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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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城市群如何打破养老“天花板”?快来报名参加实干家分享会!

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成渝城市群这一地区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我们将对重庆、成都等地区的养老政策、企业信息、行业资讯进行整理、分析,并分享给大家。今天,我们来说说成都的养老政策,看看成都的养老机构都能享受到哪些福利政策

成都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7年4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成都市养老服务业发展 ' 十三五 ' 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成都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趋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十三五”期间,成都市养老服务业将围绕努力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保障托底和服务监管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家庭和个人在养老中的基础作用,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把成都建设成为全国“老有颐养”的典范。

提升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

《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成都市到2020年,城市和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80%。同时,将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托底功能和示范作用,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延伸服务,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周边社区、农村提供养老服务技术和项目支持;将建立城乡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领域,增强农村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养老行业

成都市要按照多元参与、明确责任原则,健全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完善居家养老政策支持体系,倡导家庭成员履行生活赡养与精神赡养义务。通过整合资源,集成服务,努力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健全对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专业化的功能型养老服务设施。探索上市融资、公益创投、PPP建设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到2020年,成都市将全面建成以社会办养老机构为主体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大幅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水平,社会和企业办养老床位不低于全部新增床位的90%;全市每千名户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5张以上,其中机构护理型床位数占45%。 

探索建立科技养老服务模式 

成都市将按照创新驱动、繁荣市场原则,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创新推进医养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工作推进机制,探索研究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支持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增设医疗机构。不断完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的资金保障体系、长期照护服务提供体系、政府长期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各类养老服务。推动在蓉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老年学学科,成立养老服务科技研究中心和养老服务智库,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努力完善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

成都市将要按照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原则,推进养老服务业可持续发展。在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需求的基础上,从普惠性和可及性的角度,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均等化水平;将努力完善“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以社会组织、市场企业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融合发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年2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2015〕6号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4部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主要任务是: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业政策保障;促进养老产业持续发展。

土地供应政策

1.要优先保障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公开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并可采取挂牌方式取得。

2.鼓励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依法不增收土地价款。

3.允许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依法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

4.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占用规划绿地、农用地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兴建养老机构。

5.市发改委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项目,要统筹优先安排新增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国土局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兴建的养老机构项目,要优先安排供地计划。

税费优惠政策

1.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3.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互助幸福院等的电、水、气和光纤、宽带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机构发展扶持政策

1.对新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利用企业厂房、闲置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设施等场所进行改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3.纳入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范围的敬老院,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每床每月给予150元的服务性床位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同样标准对待。

4.公立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享受社会化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成都市社会化养老机构服务性床位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流程图

社区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1.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验收合格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即:社区微型养老机构,城镇每个40万元、农村每个30万元;日间照料中心,城镇每个30万元、农村每个25万元;农村互助幸福院每个20万元。

2.对建成运营的社区微型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中心,每年根据评定等级情况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3.对承接老年配送餐服务并建立配送中心和服务体系的社会餐饮企业,给予支持

就业促进政策

1.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一次性持证奖励

3.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4.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政府投入政策

1.2015年市政府安排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4亿元,专项用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以后逐年增加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养老服务供求变化情况,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适时调整本文件中相关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3.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4.市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应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3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投融资政策

1.落实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

2.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政策

1.支持社会组织通过公益创投方式开展养老服务,积极参与到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提供、养老产品开发等领域。

2.对评定为3A以上并进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社会组织,纳入成都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3.建立为老服务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登记制度。

后续政策细则及调整(2016-2019年)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6月26日印发——《成都市落实养老机构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养老机构(含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均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类用水、用气和用电价格。若水、电、气价格调整,则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85号)的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水、电、气原则上应分户分表计量。对于与多个类别混合使用一个计量装置,又难以分户分(管)线的养老机构,可主动向水、电、气经营企业申请,进行分户分表计量或确定定比定量后,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8日签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坚持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战略,发挥重点养老产业项目的示范作用。对在全市范围内经营连锁机构数达3家及以上,且星级评定为二星级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家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在全市范围内连续3年连锁经营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数达10家及以上,服务质量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经综合评估后给予每个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逐步提高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比例,统筹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养老护理型床位、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和运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继续执行省、市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现行扶持发展政策,加快推进财政补贴从“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并适当倾斜提升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补贴标准。探索实施普惠型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以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为抵(质)押,办理信贷业务。探索建立养老产业专项基金、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养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进行首发融资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

支持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院)主动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开设老年人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鼓励养老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返乡农民工、征地拆迁家属劳动力就业,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并按规定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对入职本市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岗位每满三年的护理人员,择优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资金。支持培训养老护理、管理人员,培养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设实训实习点和示范性培训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养老护理培训范围。对获得部、省、市级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护理员给予5000-2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探索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水平能力评价。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增加容积率的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土地价款。对利用具有产权的现有闲置厂房、闲置社区用房和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五年内可暂不办理用地性质、项目名称变更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养老领域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的减半征收,非营利性的全免。养老设施(机构)的电、水、气和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有线电视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民政部、卫生健康委,2019年2月——《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今年2月,成都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试点城市。成都市政府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项目落地及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制定支持政策清单、企业责任清单、战略合作协议。其中首批项目万瑞健康养老中心、天佑怡苑居已顺利启动,在建床位124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60%以上。而第二批项目共计建设床位7709张。

到2022年,成都市养老床位16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5%,城乡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

用地保障

将制定养老用地基准地价;营利性养老项目,可使用商服用地中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税费优惠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支持

社会化养老机构,每新建一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1.1万元;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每床每月给予150元的服务型床位补贴。

人才激励

养老机构吸纳人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入职本市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岗位每满三年的,择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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