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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医药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要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陇药名优品牌,发展中医药绿色循环经济;支持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发展“中医药+”新业态。支持民族医药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举办少数民族医医院,推广疗效确切的少数民族医药技术和方药。支持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综合诊疗服务区(中医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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