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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严守风险底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逐步有序缓释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促进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一)加快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深化治理体系改革,加强集团全面风险管理。督促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履职评价,严格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规范。推进子公司制、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分支机构制改革,完善业务治理体系,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三)健全联防联控风险化解机制。

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绘制辖区风险地图,确定风险监管重点地区,成立风险防控小组,定期分析监测区域风险变化及趋势,及早预警提示。积极推动由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参与的联扶、联防、联控的风险化解机制。

(四)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相关监管机构要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督促其切实计提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强化对银行集团的并表监管,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建立危机管理工作组,加强跨境危机管理和处置协调。

(五)加强压力测试分析及其成果的应用。

各级监管机构要定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压力测试,实施频度应当与其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相适应。及时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压力测试报告,必要时对压力测试情况进行后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将压力测试报告报送监管机构,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充分运用于制定、修订经营管理决策、应急预案和恢复与处置计划。

二、持续加强信用风险防控,紧盯重点客户、行业和区域

(六)推动不良贷款防范化解。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推进不良贷款受益权转让和不良贷款证券化等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季向监管机构报送不良贷款处置情况,并综合运用续贷展期、联合授信、追加担保、并购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严控新增不良。

(七)做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贷款质量迁徙趋势分析,关注高风险业务,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资产质量真实性的检查,对信贷资产质量严重不实的机构,除要求其根据分类调整情况重新测算资本充足率和利润水平、提足拨备外,要坚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按规定将相关检查报告和处罚结果上报银监会。

(八)加强大客户风险的监管。

各级监管机构要持续跟踪监测大额和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风险状况,推动信息共享,及时提示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风险特征明显的潜在风险大客户实施台账管理,提前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授信总额大的单户企业或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方式。

(九)积极配合清理“僵尸企业”。

各级监管机构视情况开展后续核查工作,并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地方政府在市场出清过程中做好“僵尸企业”市场退出的资产保全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

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释放被“僵尸企业”低效占用的信贷资源,自查情况要报送监管机构。

(十)加强重点行业风险监控。

各级监管机构要指导建立行业信贷资产质量监测分析平台,重点关注风险暴露行业变化情况及风险在产业链上下游传递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对高风险行业授信开展风险排查,做好风险缓释措施。实施行业授信限额动态监测,优化行业授信和风险防控之间的平衡。

(十一)防控跨区域授信业务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的调查研究,建立异地授信业务台账监测制度,规范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对存在风险苗头的,要及时提示风险;对存在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要迅速采取监管措施。

(十二)防范房地产领域信贷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房地产融资占比高、贷款质量波动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时组织开展涉及房地产贷款风险的现场检查,明确监管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风险分区域、分业态的监测分析,指导分支机构及时关注风险,切实落实“名单制”管理。

(十三)加强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监控。

各级监管机构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做好融资平台存量贷款风险防控,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纳入政府预算。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债务的承接工作,密切跟进地方政府性债务置换工作安排,争取将“地方政府应还债务”足额纳入财政预算。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地方债投资规模,建立相应监测制度。

(十四)积极化解产能过剩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政策;加强与政府信息共享,及时掌握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客户名单,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要压缩退出。

(十五)严防担保圈、担保链引发的区域性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本地区关联担保风险监测,汇总相关信息,做好风险提示,推进风险化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关联担保风险的识别与监测,建立健全监测台账。对存量担保圈贷款,要确定核心客户和关键节点,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拆圈解链。对已出现风险的担保圈,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报告。

(十六)提高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等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处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对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支持其合理的信贷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

三、高度关注流动性风险,提升突发风险应对能力

(十七)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覆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流动性风险的有效管理纳入整体发展战略,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测、计量和报告功能,覆盖不同机构、币种和业务领域,提高对重点分支机构、币种和业务领域的关注强度和频率,实时监测可能引发风险的因素,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十八)强化重点机构防控。

各级监管机构要锁定存款集中度高、同业负债依赖度大、存贷比高、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严重等流动性风险较高或潜在风险较大的机构,列入内部掌握的风险名单,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实行“一对一”贴身盯防,提高监测频率和监管强度。

(十九)强化特殊时点的风险防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月末、季末、节假日、新股申购日、国债发行日、政策出台日等特殊时点的流动性风险,根据自身现金流状况合理计量和评估未来特殊时点现金流,提前做好相关的备付或融资安排。

(二十)强化个别业务领域的风险防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同业、外汇、投资、托管、资产管理等快速发展、且易成为流动性风险源的业务领域纳入监测范围,科学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机制和力度,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限额和应对方案。

(二十一)防范风险转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研究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向流动性风险转化的渠道和表现形式,完善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隔离措施,防止风险转化传染。

(二十二)加强负债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负债质量管理体系,拓展主动负债渠道,改善期限过度错配、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和流动性管理滞后等问题。要加强分支机构存款波动性日常监测,科学设定分支机构存款考核指标,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

(二十三)制定和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

各级监管机构要按照分工,认真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急预案,确保措施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十四)探索区域性流动性互助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区域性流动性风险互助机制,明确互助资金使用条件,为成员机构提供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支持。

四、落实案防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二十五)明确防控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案防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行案防目标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清晰明确的内部案防工作责任体系。

(二十六)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员工违规处罚信息库,建立“灰名单”,杜绝违规人员“带病提拔”、“带病流动”。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岗位制衡和岗外监测,加强对重点人员、重要岗位、案件多发部位的监控。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法制观念教育,做好风险事件培训。

(二十七)完善内控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立符合本机构整体发展战略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体系,充分发挥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内部审计三道防线作用,大力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强化对分支机构和基层网点的风险管控。

(二十八)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检查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和监管措施处理违规行为,防止问责不到位和问责扩大化。

五、加强非传统业务领域风险监管,防范外部风险传递

(二十九)有效建立风险“防火墙”。

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金融产品管理和监测分析,使跨业、跨境、跨市场资金流动始终“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防范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评估和开展跨业、跨境、跨市场合作,建立满足“交叉传染性”特征的全面风险识别、计量、监测、预警和管理体系。

(三十)加强相关领域市场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代客权益类投资相关资金和指标管理,认真分析相关业务对流动性和资产安全性的影响,做好预案。要严格债券信用评级的准入标准和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定期、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信用风险评级较低债券的有关情况;严格控制风险偏好,做好债券投资久期管理,合理控制持债余额和操作规模。要做好外汇敞口头寸管理,加强外汇走势跟踪研究,做好风险对冲。

(三十一)防范社会金融风险传递。

各级监管机构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跟踪社会金融风险的演变趋势,建立风险隔离“防火墙”,制定有效的防范处置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做好内部管理、资金监测、涉案账户查控等各项重点工作。

(三十二)防范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理财资金应按照“穿透原则”遵守银监会关于理财投资运作的各项规定。要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积极探索建立理财业务的风险缓释机制,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三)防范跨境业务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和双向监测,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平台和指标体系,对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进行预警,并做好跨境贸易和投资各环节的尽职调查。

(三十四)防范信息科技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应对新发生严重信息科技风险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监管措施,待其整改合格后再适时解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新兴电子渠道风险的关注力度,完善信息科技系统,建立灾备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

(三十五)防范声誉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各类传统风险及法律纠纷、恶意炒作、黑客攻击等偶发性因素可能给自身带来的声誉风险。加强舆情监测,提高舆情管理能力,正确引导各方预期,确保经营稳定。

六、持续强化资本监管,不断提高风险抵补能力

(三十六)强化资本管理。

各级监管机构要指导辖内机构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强化资本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制定资本规划,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切实健全资本约束机制,将分支机构和各业务条线的资本占用纳入绩效考核,增强资本节约意识。

(三十七)提高拨备水平。

各级监管机构对拨备覆盖率或贷款拨备率明显低于监管要求以及高风险领域贷款集中度较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督促其增提拨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穿透原则”,对具有信贷性质的非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足额计提拨备,并加强国别风险拨备管理。

(三十八)加大利润留存。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利润真实性、稳定度、主动性和可持续性,加快发展转型,深挖内部潜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利润要优先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审慎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合理确定利润留存比率和分红比例,严格控制突击分红、高比例分红。

(三十九)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法人层面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当业务模式、管理架构和整体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新。

七、完善工作保障和落实机制,增强风险监管实效

(四十)责任分工。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本机构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法人监管的机构是法人风险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银监局、银监分局要明确专门的区域性风险监管牵头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承担区域性风险的第一监管责任。

(四十一)工作机制。

各级监管机构要确定年度风险防控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定期召开专题风险防控会议,探索建立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力的单位严肃问责,对在风险防范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在年度工作中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十二)加强内外联动。

各级监管机构对外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联动。对内要加强风险监管联动,协同开展防控措施,加强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各银监局可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定期就重大风险处置进行会商。

(四十三)完善重大风险事件处理制度。

各级监管机构要研究制定重大风险事件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政策措施、方法流程,建立后评价机制。在防范化解风险过程中,要联动多方力量,特别是充分依靠和借助地方政府和主要债权银行的力量。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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