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上的亲告罪 '亲告罪'并不是罪名,是指受害人告诉(控告与上诉的简称)的才构成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的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 《刑法》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都是'亲告罪'。 亲告罪分绝对亲告罪与相对亲告罪,根据《刑法》规定,侮辱行为、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即自诉转公诉。这四类罪被理论界称为相对亲告罪。由于侵占罪没有转为公诉的法定情节,在任何时候它都亲告罪。二,《刑事诉讼法》上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上的亲告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国家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害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给被害人出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文件的案件。 可见,“自诉”案件包括了“亲告罪”。“亲告罪”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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