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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乘坐的实名火车票能否抵扣?

未实际乘坐的实名火车票能否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9号仅规定的是:可以抵扣+可抵扣的票据+可抵扣税额计算。并不是取得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就是必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能否抵扣,还要综合考虑财税〔2016〕36号及相关抵扣的规定。

1、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企业实际发生的本单位员工的火车票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则不可以抵扣;如已安排因公出差,因其他事项取消行程,未实际办理退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支付记录等入账后予以计算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非本单位员工的支出,属于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作税前扣除。但是,增值税是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3、除以上因素外,支出已实际发生,但未实际消费的购进服务,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按购进扣税法,实际支付或负担的是允许抵扣的,未见相关规定限制未实际消费的服务不得抵扣。

4、思考:如果是购进货物,货款已付、对方专票开具交付,其后对方无法交付货物且已破产注销,该笔交易的专票能否抵扣?

5、支出已实际发生,但未实际消费的购进服务,能否作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有关的,难以对应;合理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即为合理。常规的,即是有惯例的、经常发生过的,可视为常规。这个尺度难以把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笔者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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