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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四)

一、信用等级适用再思考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2019年12月31日,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解读:

“例如:2020年4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D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2020年6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即征即退申请,申请退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6个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按照规定,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所属期的退税,而2020年4月至5月所属期对应的税款,不应给予退还。”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李敖是数本书“獭祭”式读法,将数个条款“獭祭”一下再思考,对信用等级的适用,应是便于征管实操,且符合以上规定的:

1、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是一个时点。此时点知道是什么级别,就按此级别确定;也不区分是对哪一个年度的评价。

事后被调整、或修复的,这个时点无法知道结果,不管。

也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的规定。

按解读举例:2020年4月知道评定为D级,2020年6月申请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退税款,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退税,2020年4月至5月所属期对应的税款,不予退还。

不论今后是否被调整或修复,不管。

2、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是指在这个时点知道信用级别变化了,按变化后的信用级别确定。

按解读举例:假设2020年4月接到D级通知,2020年5月依规修复为A级(包括4月在内一并修复),2020年6月申请时已知前期全部修复为A级,按变化后确定,应全部给予退税。

假设修复为A级通知是在2020年7月下发的,2020年6月申请时对2020年4月至5月所属期对应的税款已不予退还。2020年7月即便修复包括4月、5月的为A级,也不再补退。

只是修复后适用,不再追溯调整。

3、昨天与今天的观点,可能会在实务中有不同理解,或者两种观点都可能被适用。

问题的症结在45号“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表述不严谨。如是:以申请时知道的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为准。就很清晰,不易误解,也与37号表述的意思一致了;或直接引用37号的表述。

二、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

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按未取票成本比例剔除不得即退收入。实务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亟需税务总局继续出台公告来补充完善:

1、上期库存

2022年2月28日账面库存成本500万,假设在2022年3月全部销售出去销售额600万;3月当期购进600万,其中无票成本120万,假设当期全部销售出去720万。

600+720)*(120/600)=264万

上期库存的销售额也相应被剔除,不得计算即退税额,这就违背了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

如何不影响政策有效期起之前库存的销售享受即退政策,期待具体明确。

2、货到票未到

货到票未到的暂估入账,在申请退税时仍未能及时取得,计算后这部分税款将无法即退。

后期到票的能否追溯计算当期成本占比?未及时到票属正常市场交易行为,因此而推迟即退,是否应支付利息?

3、取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异常凭证等,是否属于取得发票?

4、已办理即退的销售额中,其购进的再生资源发票后被证实是虚开的,但货物是真实的(如,让他人代开),如何处理?

5、当期销售与当期购进不同步问题。

假设,2022年3-6月购进大批再生资源,期后价格一路下滑,选择观望并收缩收购和销售规模。2023年元月价格回升,逐步大量抛售。

2022年销售额很小,即便未取票成本比例很高,对即退税额影响总额不大。

2023年销售额猛增,只要此期间购进取票成本比例高,就能化解去年未取票成本高影响即退税额的风险。

假设,2022年6月,申请办理2022年5月税款所属期的即征即退,5月销售额5000万,5月购进3000万,已知其中未取票的是1000万,1000万在途暂未入库入账,当月购进就是全部取得发票,全部销售额享受即征即退。

2022年7月,申请办理2022年6月税款所属期的即征即退,6月销售额50万,当月购进2000万有90%未取票,影响也是很小。

6、可能会增加代开发票的量,可能更多的是以凭证入账,面临的监管难度依然很大。

再次建议,尽量减少中断增值税链条的优惠,改为对其实体资产投入、技术创新等直接补助、以税额抵减,更为可控易管,或者降低该行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以上部分思路,感谢同仁余从军同志提供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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