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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偏低涉税问题探讨

价格偏低涉税问题探讨

公司近期织布订单量严重下滑,外购原材料棉布库存量较大,资金周转压力加大,近期账面加权平均购进10元/米

20211015日,与公司(非关联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棉布售价6.95/米,销售价款139万元,税额18.07万元

甲公司该笔业务亏损62万元,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8万元。

2021年11月10日,乙公司支付货款157.07万元,并7/米销售给丙公司,由甲公司直接发货至丙公司。

2022年元月15日,甲公司自丙公司以7元/米购进棉布。

甲乙丙在销售时价格偏低,理由是质量瑕疵,且甲另说明因库存太大为获得资金发工资和纳税等合理商业目的而急于以较低价出售。

一、价格偏低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如何及时掌握以上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

2、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规定,---9.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承担举证责任。

3、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93年细则:纳税人当月);(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93年细则:纳税人最近时期);(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6、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7、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价格偏低涉税思考

1、税收执法中,能否引用或参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2、不低于70%或不高于30%的,能否限制税收判断价格偏低或偏高?

3、价格偏低几乎涵盖各税种实体法,目的是保护税基、公平税负,不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4、税务机关对实体税种计税价格偏低予以调整时,能否只引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5、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对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授权调整。

6、如果属于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偏低,税务机关能否对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调整?

7、税务机关对经拍卖的价格能否确定为价格偏低而有权核定销售额?(最高法德发案)

三、价格偏低实务执行及政策完善探讨

1、要充分运用电子底账等系统的大数据,监控业务流程,有效堵塞以多方多环节的流转手段获取税收利益。

2、实务执行中,质量问题如何鉴定?谁来判断?

3、因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给予的折扣,而实质造成价格偏低的,是否可按价格偏低的有关税收规定予以确定销售额或纳税调整?

4、货物与资金的同步回流,而因此达到期末留抵退税等相关政策条件的,是否属于不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得税收利益?

5、货物与资金的同步回流,而因此获得企业所得税税收利益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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