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能享受年休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只要教师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就有权享受年休假。但是《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所以,如果教师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学校应当安排补休。
案例
(滑动色块可查看详情)
▼
张女士从2011年8月起在某高中担任英语老师,她主张自己从2012年开始就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每年5天,但是直到其2016年离职,从未休过年休假,学校也没有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因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2012年—201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张女士每年均有带薪的寒暑假,其中寒假为4周,暑假为7周,因此法院认为张女士每年已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已经远超过其主张的未休年假天数,故驳回了张女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老师们可以和学生一起放寒暑假,无疑是最受其他行业艳羡的福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因此教师朋友要注意,如果已经享受了寒暑假,且假期时间超过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将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了。
教师超时工作,学校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如今教师们的工作内容越来越多,工作强度越来越大。除了常规的授课外,还需要进行备课、批改作业、家访、安排早自习等工作。学校由于教师超时工作支付加班费的情况还是很少见的。很多教师也不好意思跟学校提出,都是义务加班。
教师职业比较特殊,要区分教师的工作是否属于超时工作比较难界定。另外,每年寒暑假的安排也是从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教师平时可能超时工作的情况。
当然,如果是学校出于特殊情况,指定要求教师们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还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平时的超时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还是得看学校的相关制度。
翟女士于2015年7月入职某教育集团,担任教师,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由于课程安排紧凑,还要进行第二天的课前准备,因此翟女士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且每周要工作6天。因为学校一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翟女士向法院起诉。该教育集团辩称学校每天早晨8:00上班,下午16:00学生放学后教师就可以下班,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翟女士称学校并没有严格的考勤要求和制度,也无法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加班的有力证据,因此法院未能支持翟女士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教师的工作存在特殊性,除了为学生上课,还包括课前的备课,和课下的学生辅导、作业批改。许多学校,尤其是民办教育机构对教师的考核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仅要求教师在上课时出勤即可,有的则要求教师课余时间也要坐班备课;有的允许教师寒暑假休息,有的却要求教师寒暑假也要开班教学,但多数教育机构并未将其相关的考勤制度制定成册,仅仅是口头告知。实践中,有些教育机构虽然安排了教师加班,但因为缺乏相应的加班记录或考勤记录,教师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记载加班事实的相关书证,在主张加班费时面临举证困难。
常年吃粉笔灰致慢性咽炎,是职业病吗?
教师工作强度之大,使很多教师的身体都拉响了红色警报。教师工作过程中,长时间站立、吃粉笔灰、大声讲话,导致了很多教师患上了静脉曲张、咽喉炎等慢性疾病。
有人就提出,教师由于工作原因患这些慢性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呢?目前国家职业病目录范围内,并没有以上提到的这些慢性疾病。
希望将来立法层面能够关注到教师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办法。也希望学校能够更关注教师的职业健康,合理降低工作强度。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师道尊严”受挑战,人身安全难保障,怎么办?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还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虽然仅赋予教师上述六项权利,但这并不是全部。教师除上述权利外,还理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比如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教师,其依据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教师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权?
◆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犯后首先可以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
教师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人事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