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是某文化公司的工作人员。2017年12月15日,她在上班期间突然接到快递员的电话,说她有一件快递要下楼去取。接到电话后,李某立马起身小跑奔向电梯,不料在办公室过道上不慎摔倒,导致昏厥,后被同事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损坏,需要住院治疗。半月后,李某出院。她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遂要求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到单位的拒绝。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都认为,只要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事实上,他们却忽略了“因工作原因”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25日发布)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
本案中,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不假,但她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其摔伤原因是去取快递,属于工作时间干私活,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即不是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属于工伤,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如果李某是为公司取快递,或这份快递是公司的资料而写的收件人是李某,则因此发生的受伤,属于工作原因,应被认定为工伤。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