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一建筑工地看管建筑材料的工人(住在工地上),2007年5月22日早晨起床时,突感身体不舒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
当年12月份,杨某的妻子向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08年1月,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杨某的单位认为杨某发病时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2008年5月,劳动部门做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2008年8月,杨某的单位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并做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居住场所同时也是办公场所,且位于施工场地范围内,鉴于建筑行业及杨某工作的特殊性,杨某的工作时间不会完全按照既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视同工伤,遂维持了该《工伤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