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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荐|无恶意诋毁故意的消费者投诉失实不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推荐理由

本案明确了消费者对商品投诉的权利,即使存在失实情况,但因消费者的特殊地位,如不具有恶意诋毁故意

关键词

名誉权 消费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

案情简介

一名网络用户在被告名下的“黄山市民网”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爱亲妈咪母婴生活馆奶粉有问题!我可怜的宝宝,心好痛”的帖子,称其宝宝喝了原告的奶粉后严重拉肚子,停喝后拉肚子现象停止。 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爱亲妈咪母婴生活馆认为上述帖子内容无证据证明,属于侵权行为,而被告黄山市民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致原告的品牌声誉遭受严重侵害,构成侵权。 被告主要辩称帖子内容表现为消费者的投诉行为,被告不知侵权,且原告事先并未通知被告删帖,接到诉状后,被告也已删帖,故应免除责任。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综合发帖人曾向工商部门投诉以及帖子下的评论多是理性的回复的事实,认为发帖人并无恶意诋毁诽谤的故意,虽对原告造成一定影响,但不足以构成侵权;而被告在接到诉状后,及时对帖子做出了处理,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帖子的内容并无确定的证据,是否侵犯商家名誉权?

裁判要点

本案中的发帖人另有一层消费者的身份,消费者有权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有投诉的权利,即使投诉失实,但未恶意诋毁、诽谤,就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原因在于相对于商家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若消费者的任何不利于商家商品的言论都要求其提供确实的证据,那么就是剥夺了消费者评价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评价的权利,不同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不同,这本来就是商家应当预见到的、且有能力处理的。 故法律应给消费者一定的言论空间以表达针对自己所购买的产品的体验,即使这种体验并非正面。本案中帖子所表达出的正是消费者对商品的负面体验,因不具有恶意诋毁的故意,故不应认定为侵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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