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群众是无罪的,不应被谴责,有条件的还要给予表彰。
为什么?看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偷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偷狗行为被发现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也就是说群众将偷狗贼扭送司法机关有法律依据。
对于偷狗贼来说,其偷狗被发现,等待他的有两条路:自首等待司法处理;逃跑或抗拒抓捕。
显然,题主所述,偷狗贼没有自首的觉悟,而是要逃跑,在逃跑中又跳入河中,这不能看做他是被逼跳河,也不能看做他是无奈跳河。逃跑和跳河都是他自己的选择,这样的选择也是违法的,其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这样做的后果只能由他自己承担。
偷狗贼逃跑被群众追,与偷狗贼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等在当地(包括被迫)被打是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逃跑是要逃避法律制裁;其等在当地是在等待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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