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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站“禁区”被车门撞骨折,谁该担责?法院这样判!

来源: 林靖 北京晚报

早高峰期间

乘公交车上班的孙女士

站在车门的站立禁区

结果她的手臂被突然开启的

车门撞击致骨折

孙女士遂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万元

但公交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会怎么判?


资料图(图文无关)

事发于去年8月17日早上,孙女士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去上班。

“在长春桥站上车后,因为乘客太多,只能在车门口站立,用手扶着栏杆。而司机先行关闭车门后,未作任何提示,又突然打开车门。车门打开过程中撞上我的左臂,使我的左前臂夹在车门与栏杆之间,导致骨折。”


乘客孙女士要求公交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认可孙女士在乘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时被车门撞伤,但不同意赔偿,认为事发时孙女士处于有高亮黄色标识的“站立禁区”。

“一般乘客均可意识到此区域的危险性,而且司乘人员通常会在乘客上车时进行疏导和安全提示。而司机在车辆进站停靠时开关车门属正常。事发时乘客较多,司机无法看到孙女士所处位置,打开车门的操作并无过失。”



资料图(图文无关)

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

孙女士上车前,公交车已站满乘客,前车门站立禁区内也有若干乘客站立;站立禁区的部分乘客下车后,孙女士自前车门上车;当时站立禁区进入走廊的台阶上挤满乘客,难以通行,孙女士上车后即与另一位乘客一起在站立禁区内站立,她的左臂位于左侧栏杆与左侧车门之间;孙女士上车后4秒内,公交车关门,间隔约2秒再次开门时,左侧车门的外侧门边撞上孙女士的左手肘部,致使其左前臂骨折。

庭审中,孙女士称事发时车上乘客较多,她没看到站立禁区的标识,车上司乘人员也未对其进行疏导和安全提示。尽管公交公司称司乘人员进行了疏导与提示,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

另经法庭询问,公交公司称左侧栏杆是供乘客上下车时手扶的,车门开关时不宜手扶;此公交车仅在后车门处设有司机可见的监控,前车门处没有监控或其他观察设备;在车上乘客较多时,司机无法看到前车门站立禁区内的情况;原则上车上乘客过多时,不应再让其他乘客上车。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的运营者,应当充分了解车门开合方式及站立禁区的安全隐患。

现有证据显示,孙女士上车前,公交车上的乘客已明显偏多,孙女士上车时台阶上仍站满乘客,客观上难以迅速离开站立禁区,则公交车司乘人员对乘客上车后需在站立禁区停留、存在受伤风险一节系属明知,应当在开关车门等操作中充分注意。

但司乘人员并未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或提示,司机在关门后再次开门也未作出任何提示,存在明显过错。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公交公司赔该乘客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判后法官认为,公交车在上下班高峰时期通常较拥挤,选择让更多乘客上车的公交车公司及选择挤入公交车的乘客均应尽谨慎注意之义务,避免人身及财产损失。


资料图(图文无关)

孙女士作为具备公交车搭乘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到事发时所处位置为站立禁区。但她在事发时刚刚上车,受车内环境所限难以自主调整站立位置。

而车门开关过程仅需占用站立禁区的少量空间,公交公司较乘客对此有更加准确的认知,通过对特定区域或栏杆进行醒目标识,或在前车门安装监控、圆镜等设备及时掌握乘客方位,在开关门时给予乘客必要的提醒,均可以较低成本、有效地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故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处置不当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孙女士在站立禁区站立的事实不足以构成减轻公交公司侵权责任的合法抗辩事由,公交公司应就该乘客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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