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妇女,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实施的客观行为是“性交”,综上,女性是无法自己直接完成的,缺少犯罪构成要件,自然也就不能直接构成强奸罪。
比如,她教唆一个男人去实施强奸犯罪,或者在男人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她起到了帮助作用,包括诱骗被害人、制止被害人反抗等等。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以强奸罪定罪处刑。
教唆他人强奸,按照她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强奸的,应从重处罚。对于帮助他人实施强奸的,不能一概以从犯论处,要具体分析她的帮助行为对强奸犯罪的实施、完成、后果起到什么作用,实践中,甚至有的帮助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大大超过“施暴者”,对于该类人,就要从严、从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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