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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法医鉴定对护理时间等问题的解析


这一期我在此分享的主题是“临床法医鉴定对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后期治疗费用等问题的解析”。

一、误工休息时间评定


原则上按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标准鉴定误工休息时间。这个条款里面对患者的伤情、手术或未手术都有一个相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范围的评定,但是同时因为每个人的恢复状态存在差异,所以法医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相关的时间。

对于存在轻度功能障碍的比如说骨折或者是肌腱神经的损伤这些导致后期有一些轻度功能障碍的可适当延长30-60日;需二次治疗的(如内固定取出)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和/或多部位损伤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酌情延长误工休息时间。

因伤情变化超过误工损失日评定时间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骨折生长的比较慢),我们要根据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延长其误工休息时间。护理期、误工期都需要延长,误工休息时间可评为“至定残前一日”;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可按实际情况评定误工休息时间。(增加内容)

对于有的患者是截肢的可以安装假肢的,误工休息时间应评定为出院后3-6个月或至安装假肢日后30日终止。(修改内容)

二、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时间原则上按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标准鉴定护理时间,针对某一种伤护理时间是有确定的时间天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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