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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区楼梯防滑条破损致人死亡,物业公司有责吗?


案件回放

原告近亲属陈某生前居住在贾汪区某小区,2015年9月9日陈某下楼时被楼梯踏步裸露在外的防滑条绊倒摔伤,后因持续发热于当月10日被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

经查,陈某系被绊倒跌落致使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皮下血肿、右胸腔积液。因病情严重,9月12日转往上级医院治疗,2015年10月10日好转出院。2015年10月12日因肺部感染、咳嗽加重再次治疗,2015年11月10日死亡。

原告认为死者陈某虽自身患有多种疾病,但不是死亡原因,其死亡与摔倒造成肋骨骨折并刺伤肺部导致肺部感染无法痊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一被告某建设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楼梯踏步水泥脱落而使防滑条裸露绊倒陈某,应对陈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建筑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应与建设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至贾汪法院。

庭审中原告诉称、证人证言、建设公司辩述及物业公司与建设公司的往来函件等证据均证明涉案楼梯确实存在磨损、脱落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

1、原告家属陈某的死亡与涉案楼梯防滑条脱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5年9月9日陈某被楼梯裸露防滑条绊倒摔伤的事实有相关证人予以证明,物业公司虽然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于上述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陈某生前自身患有多种疾病,主要有帕金森病史,脑梗死病史,小脑萎缩病史,案发前陈某已多次摔倒,本次摔伤造成右侧肋骨骨折、胸腔积液、气胸、肺炎等症状,后病情加重为肺挫裂伤、肺部感染并最终死亡。楼梯防滑条外露绊倒陈某并不能当然导致陈某死亡,其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和绊倒摔伤导致肋骨损伤肺部二者结合所致。

2、建设公司对楼梯防滑条没有保修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楼梯属于主体结构其保修年限为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但楼梯上的防滑条应当认定为属于楼梯扶手、拦挡、架构等装修工程项目,不属于主体结构范畴,按照法律规定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为2年。小区于2011年通过竣工验收,故建设公司作为建设方对于楼梯防滑条不再具有保修责任,免除其质保义务。

3、物业公司对防滑条有修复义务。根据建设公司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管合同,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分应当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根据使用状况,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根据业委会的决定,组织维修。另《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涉案小区的物业维护主体为物业公司。楼梯防滑条脱落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磨损,应当认定为物管合同中的小修范围,物业公司怠于修复,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4、原告对死者摔伤应承担过错责任。陈某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多指向行动不便,下楼时应当由其家属陪同,其家属未尽到安全陪护义务,存在重大看护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目前该案经上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楼梯作为竖向交通和人员紧急流散的主要交通设施,人流量大、坡度陡,在使用过程中较易发生危险,恰恰因为楼梯的承载量大,导致楼梯附属设施磨损严重。生活中破损的防滑条极易绊倒上下楼梯的老人和儿童,甚至对于喜欢穿高跟鞋的爱美女士也是一种危险存在。防滑条本应是上下楼梯的安全保障,因破损增加通行风险,有违其设置初衷。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养护主体,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小区范围内的易耗物件及时检修。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避免物件损害侵权。

日常生活中对于行动不便的家人,同住家属应当履行看护责任,避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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