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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权,不能高于生命权

马静

张某违规驾驶牵引车,撞倒违规穿行的行人并致其死亡,谁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日前,经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张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3月16日,尚在A2驾驶证实习期的张某,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在路上行驶时,遇到翻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横穿道路的高某,张某虽鸣笛提醒高某避让并采取制动措施,但仍致高某跌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审查起诉时,张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认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

张某的辩护人也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高某步行时没走人行横道,直接翻越机动车道的隔离护栏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承担次要责任明显不合理。张某看到高某后就鸣笛提示、踩刹车制动,不存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情形。张某所持A2驾驶证虽在实习期内,但他持有C1驾驶证,且已有十多年的驾龄,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备因果关系,即使有,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警官王晓东作为专家证人出席了法庭,解释了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首先,根据现场刹车印的长度、遗留血迹的位置、被害人身体的被撞击程度等,可判断出张某至少在50米开外就看到了高某,应当有足够的处置时间,如果其采取措施得当,可避免事故发生。其次,高某确实不应翻越护栏在国道行车道内步行,但考虑到事发路段并非完全封闭的高速公路,国道上不完全禁止行人行走,且路权再大,也不应大于生命权,高某不走人行横道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存在违法之处,已认定高某承担次要责任;相对于行人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中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特别是涉案车辆是大型牵引车,对驾驶员的驾驶技术要求更高。第三,案发时张某尚在A2驾驶证的实习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张某没有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的资质。虽然这不必然导致事故结果的发生,但从一定程度佐证了张某临危操作经验不足的事实,其虽采取了制动措施,但未能刹停,导致事故发生。综上,张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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