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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投两份交强险如何理赔?法官:两家保险公司均分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日前,桐城市人民法院卅铺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肇事者吴某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本案经过法官调解,伤者姚某的损失最终由两家保险公司平均分摊。

据了解,2018年4月19日,吴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6国道16公里+400米处时,刮擦姚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致姚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无责任。2018年10月26日,姚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庭审前,保险公司发现吴某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也投保了交强险,申请法庭追加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吴某称自己只在一家公司买了保险,另一份保险其推测是子女帮忙买的,自己此前毫不知情。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两份保险单,投保时间均在同一天同一时间段,且保单生成时间相同。后法院经过调解,由两家保险公司平均分摊原告姚某的损失。

法官点评:交强险不是自愿而是必须、强制投保的一种社会保险,带有政策福利性质,即使有两份,也只能得到一份赔偿。《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了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车辆在两家公司同一时间段分别投保了交强险,没有起期先后之分,故两家保险公司平均分摊原告损失。(此案不涉及商业险赔偿)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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