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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保险:投保职业属拒保职业,法院依旧判赔100万!

两全型意外险现在很火。很多人都在买。这种险种就是一种定期返还型保险。超低的基本保额,超高的特定意外风险保额,加上满期了还能返还全部或者更多保费,让很多人趋之若鹜。

本文将讲述涉及这种险种的一个官司案例。

案例始末

2015年3月19日,栗某作为投保人,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漯河支公司投保了一款两全型意外险保险。保单约定了以下内容:

1、保障期限2015年3月19日到2045年3月18日。

2、投保人栗某,被保人为路某,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顺位)栗某。

3、基本保险金额10万,符合约定的意外风险则赔付100万,其中保险条款第2.3条款约定:因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部分约定为赔付100万。


两年后,的2017年1月16日14时10分,被保险人路某驾驶豫L牌照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在永登高速243KM+690M(南幅)处时,与高速公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冲破隔离护栏翻入路边排水沟中。

事故造成驾驶员路某死亡。

交管部门在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路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好后事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栗某向投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赔。 拒赔理由,投保时候职业有不实告知。

随后,栗某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栗某的诉讼请求

1、保险公司支付栗某保险理赔款373400元,后根据保险合同更改为100万。

2、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以及其它费用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辩。


保险公司认为:

1、投保时候,投保告知栏中,被保人路某的职业选择项,“是否为职业司机”栏,选择了否。实际上,路某持有A2驾照,从事货运司机长达15年。而根据该保险公司投保职业约定,如果告知为大卡车司机,该保险是拒保的。因此保险公司认定,投保时候未如实告知。

2、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驾驶营运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责任条款采取了黑体加粗,足以提醒投保人注意,且在客户电子签名部分投保人明确注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内容较多,可以选择性跳过。

1、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未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繁多,非常人所能了解。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约定了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提请对方特别注意,向投保人作明确的说明或特别的解释,以便让投保人能在对主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限责条款充分理解后,决定是否投保。如果保险人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以投保提示书及保险合同回执单中投保人栗某和被保险人路某的签名证明其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并不能充分体现其对合同中关于责任条款的约定履行了特别的解释和说明义务,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表示其已履行了提示义务且投保人已明确知道保险合同内容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海哥对这段吐血中,后面会通俗解释】

2、对于保险公司把合同中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约定为被保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为非营运机动车,缩小了常人对于交通工具的理解范围。法院认为这类条款应属限责条款,对该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庭审中, 保险公司仅以投保提示书及保险合同回执单中投保人栗某和被保险人路某的签名证明其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并不能充分体现其履行了特别的解释和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签署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提示并明确说明。

4、保险公司提交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并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而投保单的第七部分声明与授权项虽用黑体字对责任免除条款有关的字样进行了标示,但也仅是标示了“免除……保险责任……”字样,但没有显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应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事由)的提示,而不仅仅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字样的提示。

综上所述,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00万。

海哥说险

1、本案保险公司被判决输的核心就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即使投保时候,保险公司让投保人、被保人签署了“已知免责条款”,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真的就给投保人、被保人讲解了免责条款。通俗的说,法院觉得,即使双方合法的没有强迫没有隐瞒的签字画押了,法院觉得你保险公司没有讲解那就是没有讲解,签字画押的内容也可以不认。所以海哥吐血中。

2、涉案的保险合同为定期型长期保险合同。投保告知肯定有的,至于职业这块,到底是投保人、被保人隐瞒,还是保险代理人忽悠,我们不得而知。海哥需要说的是,意外险投保,职业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本案中,如果投保时候如实告知了了路某的大卡车驾驶员职业,保险公司是拒保的,根本就不会有这么一场官司。毕竟大卡车司机的意外险保费是很高的。


3、法院根本没有鸟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职业这条保险公司辩驳。

4、海哥觉得这个法院很适合各位打保险公司的官司。保险公司去了必输啊。

5、案例中的两全型意外险,无论是哪家公司的,都不会承保营运机动车驾驶员。但是乘坐营运机动车,是要赔付这100万的。可以看出该案中,法院把保险公司按在了地上,摩擦摩擦再摩擦。

你觉得法院的判决理由成立吗?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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