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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要给足十五天的答辩期间吗?

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会向自己的律师询问如何拖延时间?今天撰文的目的不是去罗列这些方法,比如提起管辖权异议。当然,在诉讼的过程中不能滥用这些诉讼权利。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可能导致受理法院对滥用权利的人进行处罚。但合法的运用诉讼权利,要求法院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程序正义价值的体现。

列举三个法条,提出三个问题

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1个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未给足十五天的答辩期间,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行为吗?(检察机关抗诉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2个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3个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未给足十五天的答辩期间,属于法院应当延期的情形吗?(律师撰写延期开庭申请书?)

阅读一份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出具的案号为(2017)甘09民终69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民事裁定书摘抄如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外,应当给足被告十五日的答辩期间。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中书面要求给足答辩期间,但一审法院2017年3月2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后,2017年3月31日就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未给足上诉人答辩期,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7)甘092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瓜州县得力文具店。”

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作为一名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一定要记得是否依法给足被告十五日的答辩期间,未给足十五日答辩期间时是否已经询问过双方当事人且进行记录,否则因程序违法将会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第二,作为一名代理民事案件且适用简易程序的律师,一定要严谨地问询当事人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仔细检查法院是否给足十五日的答辩期间,是否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第三,作为一名参与民事案件且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若接听法院电话问询是否需要答辩期间时,一定要求法院给足十五日的答辩期间。

第四,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对这类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第五,前面三个问题毋庸置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并没有明确列举此类情形,但是有兜底条款。

附:

延期开庭申请书申请人:黄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x。请求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准予延期开庭,从而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事实和理由xxxx与xxxx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x年xxxx月xxxx日收到贵院寄送的起诉状副本等资料。贵院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出具的传票显示,案号为xxxx纠纷开庭时间为xxxx年xxxx月xxxx日。基于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由此可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答辩期间为xxxx年xxxx月xxxx日至xxxx年xxxx月xxxx日。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均未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据此,申请人认为贵院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合法的答辩期间,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辩论权,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参考案例: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出具的案号为(2017)甘09民终695号《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为避免贵院发回重审,保障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辩论、举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延期开庭,望贵院依法准许。此致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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