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谱例者,仿《史记》也。《史记》书法,必有凡例,以例求之,则美刺易见。谱称家史,书法可潜,同也。故其间书名、书行、书生殁葬娶,各为之尊卑观者,亦以例求之,则同异自见矣。
● 斯谱立图以辨宗支,立传以记事实,盖傚欧苏二公谱式,斯为善矣。
● 图中首书其名,父下书子,子下书孙,由曾及元,五世一提。以墨路引之,使相联络;循线而观,则世次昭然矣。
● 立传书法,世俗用横图,以载事实,如一父领子,必虚上而实;若孙支繁衍,必致最下几横连篇屡牍,检阅未便,今仿苏式,每一代标题其上曰第几世,大书其行某,下用直行以记事实,如一世尽则书第二世,以及三世、四世、五世,相承虽百世亦无间断矣。
● 分宗之法,当在于世嫡,服穷之兄弟,而世嫡之下,叙至五世,则缌麻穷。已故再提之,而所提兄弟,其嫡长者,皆为小宗;小宗五世之兄弟,其分法亦如前例。至于百世,莫不皆然。故以一大宗统众小宗,又以众小宗统其所分之大宗,如此则大小相维,彼此相属,而九族为之亲睦矣。
● 宗法嫡庶当分,长幼当别,庶先嫡后,庶先长后,则乱宗法也。故书法于父传之中,先书娶某氏,首嫡母也。嫡母之下,书其所生之子,庶子虽长,不得越居其前,分嫡庶母也。嫡母之后,又某氏,次于嫡母也。庶母之下,亦书其所生之子,嫡子虽幼,不得退居其后,重宗嫡也。大书之法,亦从父传,则嫡子自当承立。
● 承继于应立爱立者,先于本父母下书几子,以第几自某出继某兄弟为嗣,如异姓则不收入,然亦有受当差不得入者,则直书养某姓之子某为嗣,若不载明,恐乱宗法也。
● 书继娶某氏。书继,不殁其首娶也。书某女,同于首娶也。苟非门户之相当,则称其姓;若再醮之妇,则止曰继娶某氏而已。
● 书妾某氏,别于嫡也。若收婢而生子女,则书立某氏,别而又别者也。
● 书生辰,举明齿也。书生年月日时,则长幼尊卑之序昭然矣。
● 书殁忌,必详其年月日时者,慎终也,且子孙因时祭祀而追远不忘矣。
● 出居在外,近者入谱,远者无所考,但于始迁之人旁注居某处,世系虽阙俟,将来可考补矣。
● 书谱之立,风化所关,僧道异端也,改适不书,戒失节也;编伍不书,惩恶逆也。
● 书谱内有一代而同行同名者,宜以卑而让尊;有异代而同行同名,宜各从其旧,更之则非实录。
● 异姓子随母带来,必当直书其来历,倘有不明其义者,瞒昧族中,朦胧作为己子录诸谱牒,查出定行削除。
● 本族人有徙居者,于本名下书徙居某县某处,系子孙知有本源,可以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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