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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高处坠落事故1名工人死亡,安监部门失职!

8月31日上午11时许,有人反映河南省永城市御翠豪庭工地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一名工人死亡。

       

     

据死者家属介绍死者姓王,现年38岁,有四个孩子,最小的才两岁。当日上午11点多,王某正在工地上1号楼的15楼作业,从电梯井口坠落,当场死亡。


虽然事故报告还没有发布,但从死者家属介绍中可以得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至少有这两点,这两点有一点做好就不会发生事故:


1.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或防护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2.电梯井道内未设置安全平网,或安全平网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最新发布的《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可知,电梯井口预防坠落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防护门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

2.在电梯施工前,电梯井道内应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加设一道安全平网,安装和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

3.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据目击者介绍,当时医院120救护车先后来了三次,第一次过来看人已经死了,他们就回去了,第二次同样也回去了,第三次过来才把尸体给拉走。从发生事故后家属一直没有见到死者尸体,尸体也不知道被拉到哪里去了,市安监局才刚刚介入处理。


看到这里总感觉有些奇怪,不知各位有没有这样的想法,救护车第一次来到现场确认工人死亡时,可不可以直接回去?是可以的,青铜侠给各位简单介绍一下。


医院120属于救治系统,只要伤者还有生还的可能,就可以用120送医院救治,如果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经过医生确认已死亡,没有救治的可能,则应叫殡葬车收容遗体,这样也是为了提高救护车使用效率。


本次事故为何救护车第一次到达现场确认死亡之后,又来了两次,最后拉走遗体,这中间一定有原因。


安全生产造成工人死亡,相关责任人会受到什么处罚,“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有这样的规定:


犯罪主体(第1条):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起刑标准(第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本次事故死亡一人,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刑事的处罚,如果工人当时没有死亡,而是过了一段时间死亡,那会不会算是死亡事故呢,细思极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你们说工地可能会做出什么样的举动。



另外据周边的村民反映,从2015年至今,三年里出现了四次安全事故,死四人伤两人,在同一建筑工地,三年内出现四次事故,造成四死两伤,监管部门干什么去了?


还有,为什么安监局在事故发生后1天后才开始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到底安监部门是不作为?是懒政?还是故意包庇?我们不得而知,本次事故将会做出怎样的处理结果,我们也会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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