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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厉监管问责制

  2008年全国范围大规模围剿问题奶粉之后,乳品行业乱局一再重新抬头,“三聚氰胺”这可怕的四个字似乎成了一个醒不来的梦魇。

  表面看,是无良企业利欲熏心,商业道德与守法意识全无;然而,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从来就不应该完全寄托在生产者的良心或自觉上,也正因如此,国家才要立法,并以纳税人的税款设立起监管、执法机构。如果政府部门面对层出不穷的有毒奶粉制售问题,只是事后查处、“死后验尸”,过程监管也就近乎虚设。年初曝出“陕西金桥”和“上海熊猫”有毒奶粉事件时,业内专家王丁棉曾指出:一批当时处于生产与终端之间的问题奶粉并没有被给予足够的监管;监管不力还令人对此次事态的范围是否会进一步扩大抱有疑虑。专家的担忧不幸被言中——青海、河北、山西、天津、吉林等多地又陆续发现有毒奶粉。不管是新生产中的问题,还是原有奶粉未销毁,显然都与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负责人也表示,“个别地方集中彻查销毁问题乳粉工作还没有真正落实、日常监管措施还不到位”。

  监管不力既是三聚氰胺事件爆发的深层原因,又是问题不断重新抬头的根本原因;而监管者为什么不吸取教训,这个问题最值得讨论。

  教训,放在这里说应有两层含义:一是给社会造成的灾难,一是责任者的受责之痛。三聚氰胺事件虽令公众谈之色变,可一些政府官员因监管失职被问责,体制内似乎并没有“色变”——不是异地为官、而后曲线复出,就是风头稍过便立马重用,如此这般“严肃追究责任”,有什么好“色变”的呢?

  在治理违法经营的问题上,堵住监管漏洞的前置性手段才是治本。而体制内对失职官员问责上的“温柔”,则不仅是疏于治本,说得不好听,令人怀疑的是有没有治本的决心与诚意。那么,这一次官方又表示“严肃追究责任”,是动真的,还是继续轻描淡写?监管失职渎职的成本决定着今后的监管责任心与力度。有一个问题是毋庸置疑的:问责畸轻必招致卷土重来的严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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