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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问答

1、为何将这次改革称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改革何时开始实施?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二中全会会报上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其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方案》,全面部署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目标要求。根据中央和霍尔果斯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目前霍尔果斯市开展的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建立的是新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全自治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2、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例;

(三)简化依据(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五)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六)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及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黑名单”)制度;

(七)实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3、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而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补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具体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

4、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登记时是否还需提交验资证明?

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申请注册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

5、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但不需在工商部门进行实收资本登记。

6、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实施前已受理的相关业务将如何处理?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后公司申请输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事项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受理。2014年2月28日前公司登记机关已受理涉及上述事项登记申请的,应当在2014年2月28日前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如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后,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因此如涉及上述事项变动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应的条款,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章程备案。

8、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是否应当对缴纳出资情况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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