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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 百米以下建筑不安太阳能,最高罚30万


2018年3月起济南开始实施《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下附《管理办法》全文),文件提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太阳能的,该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该《管理办法》还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作出明确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进行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作为一个章节单独设计和说明,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同步进行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体美观、管路布局合理、协调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进行样板工程安装,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全面安装施工。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在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设立太阳能热水系统监理专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应当按要求进行进场复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在建筑上安装。



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配置太阳能的情况,《管理办法》同样明确了监督处罚的措施——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该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并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筑,未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或不符合要求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严重影响且无法改正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负责赔偿损失,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照设计和标准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施工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实施监理的,或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太阳能设备签字同意在建筑上安装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DB37/T5069、《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100米以下新建高层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多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太阳能生产企业违反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长清、章丘、高新区及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规范、标准、图集和济南市的有关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组成部件的品质、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抽检及检验等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应满足《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要点》。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时,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会同设计单位合理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并按照安全可靠、技术成熟、实用美观的原则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所选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完成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时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太阳能供货和安装合同、太阳能工程安装照片等相关验收资料。涉及设计变更的,应提供经图审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图纸。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图集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进行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作为一个章节单独设计和说明,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同步进行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体美观、管路布局合理、协调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


涉及太阳能集热器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集热器面积、水箱容量、安装角度等方面的设计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标准、规范、图集及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各专业专项审查意见,对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进行样板工程安装,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全面安装施工。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在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设立太阳能热水系统监理专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应当按要求进行进场复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在建筑上安装。


第十一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完整、客观、公正,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终身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货合同应将本办法要求的品质及性能、安装、日常维护等具体内容纳入其中。太阳能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维护与维修,太阳能热水系统整机质量保证期不低于5年,集热器、贮水箱、支架等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少于15年,辅助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少于10年。质保期限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巡检,当系统或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时,确保处理及时,并应建立运行和维护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权归属、使用方法、物业管理的有关责任。应由太阳能生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维护维修服务协议书,并注明售后服务电话及联系人员等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或违反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监督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该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并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筑,未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或不符合要求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严重影响且无法改正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负责赔偿损失,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照设计和标准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施工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实施监理的,或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太阳能设备签字同意在建筑上安装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太阳能生产企业提供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由于产品质量未通过实验室产品进场复验或造成工程项目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1日。适用本办法的新建项目执行节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时间为准。


市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关于批准<济南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图则>的通知》(济建科字〔2014〕5号)、《关于下发<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设计、施工规范要点>的通知》(济建科字〔2014〕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应用管理的通知》(济建科字〔2016〕15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来源 | 济南市政府 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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