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因合同经济纠纷,我司胜诉,对方赔偿我司的诉讼费,需给对方开具什么发票,税收编码是多少?
(安徽省税务局)答: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需要核实该笔费用是否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如属于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按实际业务类型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仅属于赔偿款,未发生应税行为的,不征收增值税。
猪哥提示:如果诉讼费是本公司垫付的,因为胜诉,诉讼费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是由败诉方承担,收回垫付的诉讼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账务处理时,应冲减垫付的诉讼费(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也有人会在支付在诉讼费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猪哥建议不要这样做,这个费用还不一定是自己承担,再说诉讼过程还没结束,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正确的做法,是计入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科目,等案件判决时,再计入成本费用或者冲减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
至于赔偿金,应区别对待,如果合同刚签订完还没有执行就解约支付给对方的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如果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支付的质量赔款或者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支付的补偿金,不是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支付赔偿金一方可凭赔偿协议及付款单据税前扣除;如果确实构成价外费用的,应当按实际业务类型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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