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清算期间,清算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福建省税务局)答:一般来讲,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清算所得不适用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税率以及过渡期优惠税率(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企业在经营期的经营或投资行为,为企业在清算期所带来的所得,应该仍然适用相关优惠政策。猪哥提示:根据财税[2009]60号第一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文件未明确写明,清算所得能否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上述的回复这个是福建税务局的答复,但是大多数税务局都是这样处理的,例如:1、天津税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第十六条:“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大连税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关于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企业清算期间,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清算所得不得享有税收优惠”。如果当地没有明确文件的,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如无特殊,应该都是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猪哥了解到,浙江省的处理口径,企业清算所得也是不能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的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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