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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实行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办法
发布日期: 2009-02-06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南京市从今年开始在继续实行个人帐户的同时实行门诊统筹办法,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在门诊医疗的保障待遇上,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职)人员12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职、退休(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5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职)人员2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3000元。对于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50%。
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转诊医疗机构包括12家三级医疗机构和4家参照三级医疗机构。
(南京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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