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 法律依据 |
工资、奖金; | 《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
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
二、几种主要财产类别离婚时的处理办法及法律依据
财产类别 | 具体情形 | 处理办法 | 法律依据 |
不动产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 该情形为按份共有,离婚时按比例分割 |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 该情形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单独赠与,归夫妻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 该情形下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 | |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 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 |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
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 一方是合伙人,另一方不是合伙人 |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 《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 |
独资企业 | 该独资企业在一方名下 |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 |
遗产 | 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 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 《婚姻法解释三》第15条 |
三、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几种情形
类型 | 情形 | 处理办法 | 法律依据 |
一方有过错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非同性)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法律并未规定此类情况下有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 《婚姻法》第46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 |
家庭暴力 | |||
重婚 |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第47条 | |
一方有困难 |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婚姻法》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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