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以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落实,农村很多地区也有独生子女家庭,对于这些独生子女家庭,当他们的父母老去,女儿出嫁后,原来村里面的宅基地该怎么办?
下面我给大家解答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那么女儿已经出嫁,如果户口也已经外迁,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但如果父母的房屋还在,而房屋属于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地随房走”原则,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继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间接的拥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是有限的,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等到将来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不存在了,将会被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另外,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转让,但需要符合条件,比如转让人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块转让等条件,因此,农村的独生女如果外嫁且户口迁出,可以考虑在父母的有生之年将宅基地转让给本村的其他有需求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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