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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风险 2
在建工程抵押风险
中国典当联盟  2010-08-29 11:07:04
2、商品房不同于其它房屋的一个特点就是用于销售,商品房作为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后,开发商并不停止商品房的预售,否则,开发商将无从还贷,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以后,按《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转让抵押物时:除通知抵押权人外,还应当将已抵押的情况告知买房人。由于抵押权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倘若开发商不履行贷款合同,而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必将祸及无辜的购房者,购房者即便已付清了房款,也无法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而只能作为普通的债权人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并无法优先受偿。
如果开发商不将已折押的情况告知买房人,即向购房者隐瞒在建工科已经进行抵押的事实,那对于购房者来说将更为麻烦,因为购房合同可能是无效的合同,至于能否返还购房款,则会成为问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登记中的风险
如前所述,开发企业以在建的商品房作为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时,绝大多数已经领取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多或少地已经将一部分在建的商品房进行了预售。这就产生了以下三个问题:
1、在建的商品房作为在建工程进行抵钾时,已经预售的部分能否作为抵押物?
一方面:开发商在签订了转移包括抵押物在内的房屋合同以后,开发商应当以这一合同所生之债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再将在建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否则将在事实上损害购房者的权益,但从另一方面看,将在建的商品房作为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时,已经预售的部分作为“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预购人和开发商之间只是一种债的关系(更为直观的是:预售的房屋也有可能是在该工程施工尚未达到的楼层,即除了土地使用权以外,抵押的物尚未存在,显然不属于抵押的范围),不能以此为理由禁止开发商在其所有的物上设定抵押权。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同一物上是否可以同时设定债权和他物权,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则尚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已经预售的部分能否作为低押物,极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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