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断作为格式条款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时往往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本身,不能认为是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但若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具体的仲裁条款排除了其主要权利,法院则应当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消费者进而可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比如,企业在向消费者展示有关格式条款时,应当特别提示消费者注意其中的管辖条款(例如加大字号,加粗显示,下划线等等),如果企业没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消费者就有权主张相应条款无效。
还有如果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的,双方当事人需就仲裁什么事项、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也无效。
首先,若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或增加消费者责任,减轻企业义务,则消费者应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责令整改,或消费者组织督促企业修改格式条款。近期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小鹏汽车、百合网的处罚、责令整改;江苏省消保委督促新能源汽车企业修改合同格式条款,都是很好的示范。
另一种方式则是在诉讼中注意技巧。消费者要先仔细研究和经营者签订的合同(用户协议),若发现“指定管辖”格式条款排除了自身权利,则起诉时应首先要求法院确认该格式条款无效,如能获得法院支持,则先限制了经营者提“管辖异议”,在诉讼中可能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合同或用户协议中的“指定管辖”格式条款只适用于“合同违约之诉”,即合同中的某一方违约引发的诉讼;如果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利,例如泄露消费者隐私,或其产品、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则消费者可提起“侵权之诉”。
《民事诉讼法》对“侵权”和“违约”的规定是不同的,“违约之诉”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之诉”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如果在所谓的“隐私政策”“隐私条款”中对隐私侵权争议指定法院管辖,无疑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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