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牧民捡到块沉甸甸的狗头金,却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的“飞来横财”竟引发舆论场轩然大波。狗头金究竟该归牧民“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国家”,几天来情、理、法一片混战。数日争论,无人能说服对方。媒体只好统计支持率,称“多数网友支持狗头金归个人”。但这样的草草了断显然无法服众。
狗头金归谁在于“法”与“情”有错位
前有“彭州乌木案”不了了之,后有“狗头金之争”沸沸扬扬,类似话题为何总争不出子午卯酉?关键原因就在于“法律规定”与“社会情理”之间存在错位:按法律规定办事,总觉得不合情理;依社会情理按图索骥,又觉得把法律抛在了一边。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依据宪法颁布的《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和《文物保护法》分别强调“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矿产资源”或“文物”归属国家所有,本身并无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中国百姓长期以来就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说法,许多玉石矿区的采矿者,凭借专业眼光寻找玉石籽料,精心打磨后将玉石在市场上出售,赚取不菲的利润。然而,人们没听说哪位玉石商人把利润悉数上缴国库。人们也愿意相信,无论是找矿还是打磨玉石,都需要专业眼光和投入,巨额回报或许理所应当。
争议止于法律条文的进一步细化
然而既然法律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属于国家”,那么有人发问:“渔民从江海湖泊中网获的鱼类、山民从森林中挖取的松茸,是否也应当全部归属国家呢?”或许有人认为,狗头金的价值太高,因此应当归属国家。价值高的归政府,价值低的归个人,其中的逻辑更容易引发思维的混乱。如果牧民捡到的是一块普普通通的鹅卵石,它的归属还会引发如此热烈的讨论吗?
这恰恰表明,我们对于一些关键性问题缺乏法律的严格界定。对于无主物品,法律究竟应不应该承认“发现者权益”?对于公民发现的无主物品,究竟多少价值以上的必须上缴?政府在收走公民发现的无主物品时,应当以何种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如何才能让“主动申报”成为公民的法律意识?
事实一再证明,法律规定得越细致,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就越少。假若一块狗头金引发的争论能推动法律条文的进一步细化,提高法律含金量,那么今后再遇到此类事件就不会引发如此高的争议。
◎文/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王健
来源/央视新闻
本期监制/宣明栋 主编/禤腾
编辑/姚文帅 何应竹 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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