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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所得税利好文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该公告对企业福利性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年末应付未发放工资的调整问题、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以下是铂略财务培训独家解读。

  一、福利费计提基数增加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是工资总额的14%。一项补助,如果能够计入工资总额,那么意味着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将增加;反之,如果补助进入职工福利费,那么意味着扣除限额的缩小。因此,对于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作为工资还是福利费,将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较大的影响。

  此前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福利性质的补贴通常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属于福利费。而此次国家税务总局34号公告的出台,明确福利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处理,无疑会对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对企业来说将是一大利好政策。

  二、跨年工资可以税前扣除

  此前,跨年工资一直是引发税企争议的重灾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曾规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汇算清缴时能够补充凭证的,可以税前扣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承认对于成本费用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是当年发生的,就可在当年扣除。但是对于工资薪金这一项目,据铂略财务培训了解,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一,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发布解释,要求对职工工资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处理,即实际发放才可税前扣除。对成本费用和工资采取两种处理原则,这无疑造成了企业处理难度的增加。并且,在实际情况中,考虑到中国的传统习俗,许多企业将上一年度年终奖/年薪在春节期间发放,而该部分工资的金额较高,对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较大,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很容易引起税企之间的争议。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34号公告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不但符合中国传统习俗,降低了企业操作处理的难度,也统一了工资薪金与成本费用的处理原则。

  除上述两点重要内容外,34号公告还对劳务派遣中的工资、福利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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