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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团劳动用工管理

晋煤集团关于印发市场化劳动用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化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作用,拓宽用工渠道,盘活内部人力资源,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进一步激发企业内生活力。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晋煤集团市场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晋煤集团市场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化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市场化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企业人事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作用,拓宽用工渠道,最大限度降低用工成本,切实提高劳动用工效率。当前集团公司存在结构性冗员突出、用工效率效益较低、员工队伍活力不足、员工能进难出、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用工不备案、用工风险意识不强等问题,无法适应企业市场化和国际化需要,制约了集团公司的二次转型,用工制度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重要关口。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统称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团公司市场化劳动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用工原则。依法制定企业用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坚持经济有效原则。合理控制用工总量,强化定编定员管理,盘活内部人力资源,灵活配置用工形式,提高劳动用工效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薪酬分配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挂钩,向用人少,效率高、效益好的单位倾斜。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从用工形式选择,员工进入、员工流动、员工退出全流程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四)坚持契约化用工原则。建立健全以岗位职级动态化为基础,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契约化用工制度,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严格考核兑现,畅通员工退出渠道,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优胜劣汰机制。

(五)坚持稳妥推进原则。劳动用工改革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稳步推进,要引导员工树立市场化就业观念,与时俱进,确保企业稳定和正常经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以劳动合同制员工为主体,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含劳务分包)等非直接用工为补充的多种用工形式。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用工编制管理,对用工单位新增用工分别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

实行用工审批制的,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用工单位不得擅自新增用工。实行用工备案制的,用工单位要合理控制用工总量,将用工情况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对托管公司、省外相对控股公司、完全实行员工市场化招聘的用工单位,实行用工备案制。

第二章  人员入口管理

第六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结合人均效率、效益指标和人才储备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每年11月编制次年的集团公司用工需求计划及用工标准,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组织、指导用工单位予以落实。

第七条  用工单位新增人员时,按以下顺序及方式进行:

(一)新增用工应盘活集团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先使用集团公司原正式在岗人员;

(二)按照“能外包则外包”的要求,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用工。原则上应将非核心的生产辅助类业务、后勤服务类业务外包给专业化公司;

(三)按照“宜劳务则劳务”的要求,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四)使用季节工、非全日制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

(五)使用短期合同工(在同一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连续累计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不再续订);

(六)招聘可长期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第八条  按照“一事一审一批”的原则,并在集团公司监管下,用工单位可自主选择用工形式,实施招聘,确定符合用工标准的录用人选。

第九条  本办法下发之后,用工单位招聘的合同制员工全部为自主用工模式(含个人自愿参加集团公司内部竞聘,被录用的原正式在岗员工),实行定向招聘定向使用。用工单位自主依法与录用的合同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录用员工执行用工单位的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  面向社会招聘高校毕业生时,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牵头统一组织用工单位开展招聘,用工单位在批准的招聘计划内自主实施。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招聘操作岗位人员时,由用工单位按批准的招聘计划,实施招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建立以矿建公司为主的井下劳动用工补充机制。把矿建公司作为井下用工的调节池、平衡器,同时在资源整合矿井井下使用短期合同工做补充,实现矿井井下生产操作岗位用工的动态平衡和经济有效。

(一)集团公司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井下需增加用工时,优先从矿建公司在编且符合条件的合同制员工中成建制调入。

(二)各生产矿井现有队伍不能满足阶段性采掘工作任务时,由矿建公司承担。

(三)矿建公司以现有正式在册人员为合同制员工编制数。缺编时,经集团公司批准,矿建公司每年可从正在使用的其他用工中择优选拔补充。

(四)随着生产任务量的增减变化,矿建公司要通过增减其他用工的人数实现用工动态平衡。增加其他用工时,按“一事一审”的原则办理。

(五)对于矿井服务年限不超过10年的资源整合矿井,允许在编制范围内由用工单位通过自主招聘方式招聘井下生产操作岗位的定向定岗合同制员工。整合矿井与录用的合同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矿井服务年限且连续累计不得超过8年。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用工审批制单位招聘新增人员的过程实施监督指导,对拟录用的新增人员按用工标准复审、备案。新增人员信息必须按相关规定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牵头,通过招标确定10-15家资质合格、综合实力强、从业信誉好、抗风险能力强的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通过招标形式在确定的劳务派遣公司中挑选出具体的合作公司。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年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公司及时更换。

第三章  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流动坚持“先内后外”和“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的市场化原则。

(一)用工单位间的员工流动仍通过招聘方式进行,招聘结束后,由双方单位为录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不再出具调转介绍信(调令)。

(二)员工流动时,须辞去原单位工作,个人申请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然后以新员工身份与用工单位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变更岗位合同)。

(三)集团公司原正式在岗员工自愿参加用工单位招聘,被新单位录用后,视为新单位自主招聘员工(因矿井关闭、处理僵尸企业、项目停工停建、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等原因形成的成建制流动人员除外)。随着集团公司市场化用工进程的推进,将全面过渡到市场化用工,由“企业人”转变为“社会人”。

第十六条  富余人员转岗分流重点依托内部人力资源市场。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分级建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市场要根据管理权限,以内外部岗位供求为依托,共享内外部岗位供求信息,充分发挥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功能,通过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多渠道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员,优化内部人力资源结构。

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人力资源市场主要接纳本办法下发前集团公司统一招聘的以下人员:

(一)因机构改革、定编定员、劳动组织优化、技术革新、劳动效率提高等原因出现的岗位富余人员;

(二)因矿井关闭、处理僵尸企业、项目停工停建、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暂时没有空缺岗位需要转岗分流的人员;

(三)停薪留职、离岗创业人员。

第四章  人员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强化劳动合同的契约化作用。用工单位应从企业服务期限、股权结构,岗位性质等实际出发,按契约化、市场化用工要求,因岗(人)而异,按照“定向、定岗、定期、定酬”的原则,细化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绩效要求、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个性化和约束性条款。引导员工充分认识劳动合同既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性契约,也是续签、变更、解除的约束性依据,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同样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注销或岗位消失,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依法结算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建立优胜劣汰的绩效考核机制。用工单位应强化契约化履约责任,健全员工岗位考评机制,制定和完善合同期绩效考核办法,对试用期、合同履约期(含无固定期限)考核不合格以及违法违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达到解除条件的员工应当及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实施减人提效的离岗退出政策。对达到离岗休养、退休年龄或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及时申报办理手续。对员工个人提出停薪留职、离岗创业、提前退养等离岗申请的人员要及时办理手续。

第五章  劳动用工监管

第二十条  用工红线管理

为加强劳动用工监管,明确用工单位主体责任,实施劳动用工红线管理。

(一)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招工和未经备案用工;

(二)严禁未按条件和程序招聘用工;

(三)严禁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培训合格安排上岗;

(四)严禁继续使用试用期、合同履约期考核不合格或因违法违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应解除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五)严禁其它违法违规用工行为。

违反以上红线条款,一经发现,按涉及人数,每人次扣减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绩效薪酬1%,年度最多扣20%。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用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用工年检管理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实施劳动用工年检制度。年检主要内容有:劳动用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等。

各单位应每年开展一至两次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集团公司每年开展一次劳动用工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通报,将检查结果纳入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化考核,逾越红线的按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随后将制订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已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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