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主题名称对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李贺香 2019-05-27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权利要求的类型中规定: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从上述相关规定中,我们不难理解,在专利的确权、侵权程序中,专利的主题名称也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特征进行考虑,而专利的主题名称在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中处于一个特殊地位,它首先是权利要求除主题名称之外所有特征的总和,而在有些情况下,其还包括了前述所有特征之外的内容,比如主题名称中对用途的限定,因此,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往往因个案不同,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下面通过案例寻找一些启示。

一、确权程序中的相关案例分析

确权案件中,在评价专利的创造性时,有些情况下是否将主题名称列为区别,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有些时候即使将主题名称列为区别也不会对创造性的评价造成影响。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进行讨论。

案例:

北京高院审结的(2018)京行终2767号案件涉及名称为“一种干煎炸锅”的发明专利,而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2-1公开的是一种煎炸或加热食物的设备,专利权人SEB公司主张“干煎炸”具有限定作用,从而和证据2-1中的煎炸或加热食物的设备不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

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不同,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简单命名,因此,主题名称本质上不是一个单独的技术特征,其代表的技术方案通常能够通过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体现,因此,当主题名称体现的技术内容能够为权利要求的其它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具体指代,则该主题名称对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额外贡献,此时,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无需额外考虑该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而当主题名称涵盖了不能被权利要求的其它必要技术特征体现的技术内容时,主题名称中不能为其它技术特征涵盖的技术内容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具有限定作用,但是否产生实际的限定作用,还应当视该主题名称对主题具有何种限定。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主题为“锅”,该主题的定语“干煎炸”是否能够产生限定作用,要依赖于“干煎炸”含义的正确理解。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干煎炸”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SEB公司在说明书中的自定义词汇,因此,对于“干煎炸”的理解应当使用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定义。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干煎炸”表示一种在烹调循环期间不将食物(部分以及/或者临时)浸入油或者油脂中的烹调食物的方式,即食物虽然被烹调介质(例如油)“弄湿”,但并不浸入或者浸泡在该介质中。由此可知,“干煎炸”是一种食物的烹饪方式,该烹饪方式是对锅的使用方式的限定,是对使用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对锅本身的限定,因此“干煎炸锅”的主题名称是一种使用方法的限定,对于“锅”这一产品主题,关于油与食物的接触方式的要求已经通过加入油以及涂覆油的结构特征加以体现,“干煎炸”本身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产品结构特征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干煎炸”的主题名称对于该产品专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

对此,笔者认同分析的结论,但是认为说理过程存在一些瑕疵可以进一步优化。首先,“干煎炸”是否仅是使用方法的限定值得商讨,“干煎炸”是发明人自定义的一种新的烹饪方式,而用“干煎炸”作为定语修饰“锅”时,表明这个“锅”不是普通的随便一个锅,而是必须能够实现发明人自定义的“干煎炸”的烹饪方式的锅,不同的烹饪方式对“锅”的结构显然有不同的要求,从而“干煎炸”锅应该理解为一种能够用“干煎炸”方式烹饪的锅,实际上是一种用途的限定。其次,本案中能够使用“干煎炸”进行烹饪已经在权利要求中通过加入油以及涂覆油的结构特征加以体现,即“干煎炸”没有给产品带来“加入油以及涂覆油的结构特征”之外的限定作用,因此,“干煎炸”不能起到独立的限定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将“干煎炸”列为区别,只是在评价创造性时和其关联的体现“干煎炸”的结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的区别,一并评述,虽然这种评述方式不会影响创造性的评述结论,但是说理会更加充分,也更容易让专利权人接受。

二、侵权程序中的相关案例分析

同样的侵权案件中,也存在主题名称构成限定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的情况。

案例1:

北京高院审结的(2018)京民终532号案件涉及专利名称为“软件保护装置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控制方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软件保护装置与计算机之间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控制方法,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软件保护装置”为一种加密设备,只有该软件保护装置为合法装置才能够产生被保护软件需要的重要数据,被保护软件才能正常运行,否则软件运行中止。被诉侵权产品为银行提供给客户的U盾产品,是对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加密等处理,将经处理的信息发送给银行端,与银行端的处理结果进行比较后认证用户的合法性,其处理的数据并未对客户端软件直接起到保护作用,故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是一种软件保护装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

基于本专利保护的是一种“软件保护装置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控制方法及其设备”,而“软件保护装置”为一种加密设备,而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是一种软件保护装置,从而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2018)最高法民申2954号案件涉及专利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被告摩拜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于自行车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而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该主题名称相当于已经对控制系统的领域做了明确的限定,即限定在电动车领域。并且,结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涉案专利系为了克服电动车钥匙启动方式产生的防盗性能不足等问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记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明确地得知权利要求1中的主题名称是对发明涉及的电动车启动和解锁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而不仅仅是说明发明可能的用途。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题名称又反过来构成了对发明技术方案的限定,即“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就是电力驱动的车辆的启动和解锁系统。因此,本案中权利要求1中的主题名称对其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侵权判定时应予考虑。摩拜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于自行车产品,虽然存在“锁装置”功能,但并不存在“控制电动车启动”的功能,不属于专利主题名称所限定的领域和技术主题。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到,主题名称中的限定也是要考虑到对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但是,法院在侵权程序中的态度和确权程序中略有不同,比如上述关于“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的案例中,虽然主题名称中的“电动车”已经体现在“控制电动车启动”等具体限定中,但是,法院还是以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所指定的应用领域和技术主题而认为不侵权,而不是以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控制电动车启动功能”而认定不侵权。这是因为在侵权程序中,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所指定的应用领域和技术主题更容易,更直接,更容易理解。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在确权程序中也应该采用类似的方式,即,不管权利要求中主题名称前的定语限定的内容有没有具体对应的结构等特征,只要起到限定作用,都应该认定为区别,从而增强说理的准确性和可理解性。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魏征 | 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关系吗?——以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为研究对象
为什么不建议把发明点写到专利的主题名称中
“扫码开锁”不构成侵权!摩拜单车胜诉!
权利要求撰写系列之一 保护主题的选择
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李洪江律师代理北京一中院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获胜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