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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吗 ?
雷电 2017-06-09
一、引言
专利侵权判断时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首先从技术特征的划分和比对开始。技术特征的划分可以有多种方式,以不同标准划分技术特征,可能导致后续特征比对时得出不同的结论,最终甚至会造成侵权判断出现不同的结果。
专利权人往往希望技术特征划分时技术特征数量越少越好,这样被诉侵权产品因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而判定为不侵权的情况就会更少。而被诉侵权方则希望技术特征的划分越细越好,这样特征比对时就更难符合全面覆盖的要求,从而判定产品不侵权。
一般情况下,侵权比对时律师往往是按照权利要求文字表述的段落界线或标点符号进行划分、确定技术特征。那么作为侵权比对的基础,如何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更为公正合理呢?
二、案例
在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贵公司)与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格诺公司)专利权侵权诉讼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终字第2044号判决书,对于专利侵权判断时如何合理划分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给出了很好的范例。
审级
一审
二审
案号
(2011)一中民初字第6050号
(2014)高民终字第2044号
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
固定框架,其用于固定接插连接模块和装入接插连接壳体或拧紧在壁板上,固定框架相互面对面的壁板即侧壁上的凹槽做成各个方向都封闭的孔,该固定框架包括两个相互铰接的半框,垂直于框架侧壁分开,铰链这样地设置在固定框架的紧固端上,使得在固定框架拧紧在固定面上时框架体的方向调整成这样,使固定框架的侧壁垂直于固定面
固定框架(1)由两个相互铰接的半框(4、5)组成
固定框架垂直于框架侧壁(8)分开,铰链(3)这样地设置在固定框架的紧固端(6)上,使得在固定框架拧紧在固定面(15)上时框架体的方向调整成这样,使固定框架的侧壁(8)垂直于固定面
接插连接模块,其装入固定框架,其上的固定装置与固定框架侧壁上的凹槽共同作用,并具有一个通过固定装置的与固定框架的形状贴合的连接
接插连接模块装入固定框架,接插连接模块上的固定装置和设在固定框架相互面对面的壁板即侧壁上的凹槽共同作用,凹槽(11)做成固定框架(1)侧壁(8)上的各个方向都封闭的孔
接插连接模块(2)具有一个通过固定装置(9)的与固定框架(1)的形状贴合的连接
接插连接壳体,其可装入固定框架。
结论
就被控侵权产品B而言,被控侵权产品B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其技术方案落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就被控侵权产品A而言,其产品分别缺少相配套的罩组件和基座组件等,不能组装成一个完整的电连接器产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A的技术方案均未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产品A和B均属于相同侵权
可见,一审二审对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方式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最终也造成了一审二审对于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
三、分析
从上表可以清楚地看出,一方面,二审对于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的划分更为细致,一审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三大技术特征:“固定框架”、“接插连接模块”和“接插连接壳体”,二审时将一审中的“固定框架”和“接插连接模块”分别划分成了两个技术特征;另一方面,对于“接插连接壳体”,二审则没有将其列入技术特征比对中,这也是造成一审和二审对于是否侵权得出截然不同结论的主要原因。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制造一种固定框架,确保接插连接模块可以方便地装拆等。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主题名称为“用来固定接插连接模块和装入接插连接壳体或拧紧在壁板上的固定框架”,接插连接模块和接插连接壳体系涉案专利前序部分的特征,该两个技术特征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予考虑,但实际限定作用在于该两个特征对于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
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进一步记载:“接插连接模块装入固定框架,接插连接模块上的固定装置和设在固定框架相互面对面的壁板即侧壁上的凹槽共同作用,凹槽(11)做成固定框架(1)侧壁(8)上的各个方向都封闭的孔”,由此可见,接插连接模块与固定框架相互配合,对于固定框架发挥其作用、实现发明效果具有密切作用,况且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对接插连接模块进一步限定其备有卡紧钩,在嵌入固定框架时起预先固定接插连接模块的作用。因此,接插连接模块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但接插连接壳体仅在主题名称中出现,未在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出现,而且也未对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任何影响,由“装入接插连接壳体或拧紧在壁板上”这一修饰语可知,其仅仅是对涉案专利的固定框架的装入或紧固位置进行说明,而接插连接壳体或壁板既不是涉案专利的固定框架的组成部分,也没有对涉案专利的固定框架的结构产生影响,因此,接插连接壳体对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
基于上述分析,二审中没有将“接插连接壳体”列入需比对的技术特征中,被控侵权产品B中具有二审列入的四个技术特征并一一对应,构成相同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B构成相同侵权,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四、评述
技术特征的划分是侵权比对的第一步,不同的划分方式会对侵权比对的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在判断权利要求中的主题名称、环境特征等技术特征是否应纳入侵权比对的比较范围时,应考察该特征是否会对技术方案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不宜简单机械地依照文字表述的表面形式来判断。如该特征与技术方案中的其他特征具有配合关系,对于实现发明效果具有密切作用,则应当认为其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而作为技术特征进行侵权比对,反之则不应列为技术特征,决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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