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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演习篇之弃船演习和破损控制演习

【引言】

国际海事组织2017年6月15日通过了海安会MSC.421(98)号决议对SOLAS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新增了“第19-1条客船破损控制演习”的要求,决议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该项修订是针对客船的具体要求,客船即SOLAS公约所定义的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针对上述新增要求,在此提醒船舶管理公司及时将客船破损控制演习纳入船舶年度演习计划,明确船舶破损演习责任人,并对相关船员进行培训。国际航行客船及船员应尽快学习并熟悉公约新要求,结合船舶破损控制结构特点,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习,并在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接下来,小编带你了解一下SOLAS公约中明确的几类船舶应急演习:

弃船演习



SOLAS公约第III章19.3条要求,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如有 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弃船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 24h 内举行演习;当船舶在经重大改装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

注:此处“有新船员时”在SOLAS原文中的表述是“a new crew is engaged ”,CCS技术通告第38号总第432号通告明确其含义为“更换全部船员时”。 

☞重力释放式救生艇(两舷布置):每艘艇在每3个月至少有1次乘载操艇船员降落入水并进行操作。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船尾布置):在弃船演习中每 3 个月至少有一次船员应登上救生艇,在其座位中正确系固并开始降落下水程序直至但不包括实际释放救生艇(即释放钩不应松开)。随后,救生艇应仅搭载所要求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用辅助降落下水装置搭载或不搭载操艇船员降放至水面。在这两种情况下,救生艇均应由操艇船员在水中操纵。救生艇应按不超过六个月的间隔期,仅搭载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MSC.1/Circ.1206/Rev.1 通函 )进行模拟降落下水。 

☞短程国际航行船舶:因港口泊位安排或运输方式限制,经主管机关准许可准许某舷救生艇不降落下水,但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至少降落下水一次。

☞客船每周应举行一次弃船演习,全体船员不必都参与每次演习,但每个船员至少每月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同时应鼓励乘客参与。 



SOLAS公约第III章19.3条,每次弃船演习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先使用报警系统,然后通过公共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宣布进行演习,将乘客和船员召集至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弃船命令;(演习信号发布) 

2.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清点船员、明确演习任务)

3.查看乘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是否穿救生衣)

4.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救生衣穿着检查)

5.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放艇操作)

6.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艇机启动)

7.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救生筏降落设施操作)

8.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仅适用于客船)

9.测试用于集合与弃船的应急照明系统。

如船上配备海上撤离系统,弃船演习应包括按对该系统布放所要求的程序,演练至即将实际布放这一系统的程度。

每次演习行动结束后,船长或现场指挥应讲解雷达应答器、双向无线电话、应急示位标等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同时,就此次弃船演习的过程、效果及不足之处进行点评,特别应指出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正确的演示纠正。

船舶弃船演习的详细情况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内记录。

破损控制演习



SOLAS公约第II-I章第19-1.2条:“应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客船破损控制演习。每一次演习无需所有船员参加,仅需承担破损控制责任的船员参加。” 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计成在任何单个水密舱室进水时安全返港系统保持运行的客船,除上述破损控制演习外,每年至少有一次破损控制演习涵盖启动岸基支持,以进行对模拟破损工况的稳性评估。每一次破损控制演习应包括:

1.对于承担破损控制责任的船员,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第III/8条规定的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应变部署表应包含破损控制演习相关船员任务)

2.使用破损控制资料和船上破损稳性计算机(如设有)进行模拟破损工况的稳性评估;(破损稳性评估)

3.建立船舶和岸基支持的通讯连接(如设有);

4.操作水密门和其他水密关闭装置;

5.按照应变部署表上规定的职责,演示对进水探测系统(如设有)的熟练使用;

6.按照应变部署表上规定的职责,演示对横贯进水和平衡系统(如设有)的熟练使用;

7.操作舱底泵和检查舱底报警和舱底泵自动启动系统;

8.破损检验和船舶破损控制系统的使用说明。

破损控制演习详细情况应记入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内。

结束语

船舶应急演习是确保船舶安全营运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船舶应对突发情况,保障船员和船舶安全的的重要举措。因此,船舶应根据公约要求应制定切合船舶实际的各项应急演习程序和计划,定期开展、定期检验和定期评估,不断改进演习实效,提高和完善船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船员们也应摒除“演习多了是负担”的思想,认真对待每一次应急演习,努力提高自身应变技能,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有序、高效的进行自救,消除或减少险情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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