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 3 船员监督检查
一、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二、检查内容
(一) 船舶配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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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安法要求船舶航行期间必须配齐适任船员,检查时应核对船舶配员是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并应注意证书下方的“特殊要求及条件”中对增加和减少船员的特殊要求及条件。常见的特殊要求及条件主要包括:(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一定时间,可“减免”相应职务船员,如,“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值班水手各一人。”(2)连续航行时间超过一定时间,须“增加”相应职务船员,如“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3)根据吨位与用途不同,须增配船员,如“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此时应对照船舶航行日志、轮机日志、AIS轨迹等核实船舶的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提醒:“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在对锚泊船配员检查时如发现船员未配齐,应进一步核查航行期间船员配备情况。但应注意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以上)内河船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3.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二) 船员证书检查
核查是否存在证书冒用现象;所持证书类别、航线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与持证人(年龄、性别、籍贯、身份证)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涂改等现象。
海船船员证书主要包括船员适任证书、服务簿、健康证、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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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按照船舶大小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证书,内河普通船员适任证书不区分类别。
(三) 船员资历核查
主要通过《船员服务簿》对船员资历进行核对,服务簿应由当值船长负责记载,记录在船船员的服务资历。服务簿服务资历页面记载事项填写要求如下:
应注意1.任职时间填写上船任职时间,具体到年月日;任职地点填写上船时船舶所在港口或城市名称;2.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
(四) 船员操作性检查
对船员操作性检查主要检查船员是否熟悉明白工作岗位职责、是否熟悉掌握设施、设备的操作方法步骤、是否熟悉遵守日常维护保养要求、是否熟悉运用应急情况处置,根据检查的内容与方式主要分为:应急演习类、实践操作类、书面记录类等。
三、常见缺陷
1. 未配备合格船员。
2. 船员相关证书持证人未签名。
3. 船员服务簿相关资历签注错误。
4. 船员对相关设备操作不熟悉。
TIP4
AIS、VHF等通讯导航设备检查
一、法规要求
1、AIS-船载自动识别系统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73届海安会于2000年12月5日以海安全MSC.99(73)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公约)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根据修正的SOLAS74公约第五章的规定,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500总吨及以上非国际航行沿海航行船舶以及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应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级AIS)”设备。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2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和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航行于内河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1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和集装箱船应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
2、VHF-船载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船舶应按要求配备无线电通讯设备;中国水域船舶的VHF无线电话的配置、发射频率的占用和功率限制以及海上通信秩序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水上无线电通信方法和格式、值守制度、水上无线电台的识别和管理应按照交通部1993年3月8日发布实施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执行。
二、检查内容
1、对于AIS,应核查船方是否保持AIS处于常开状态(能储存最近不少于10次关机和开机时间记录);核查船名、呼号、船舶识别码、船舶种类等静态信息与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中的数据是否保持一致;核查AIS航次动态数据是否准确输入,如船舶吃水、锚泊船的AIS动态是否为锚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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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VHF设备的检查,应查看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是否满足国内航行/内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查看VHF设备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或证书复印件;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船名、呼号是否与船舶国籍证书一致,船舶配备的VHF设备是否符合船舶电台执照有关要求,设备的MMSI码与电台执照是否一致,船舶电台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常见缺陷
1. 没有合适的理由未保持AIS常开。
2. AIS设备中船舶动态信息未更新(抛锚船仍显示在航状态)(海船)。
3. AIS设备型号与检验证书不一致(证书标注型号为FT30,实为IS870)。
4. 船舶违规使用未经认可的AIS设备(有两台AIS,但证书标注一台)。
5. 未按规定在VHF通信频道守听。
6. 船舶未按规定申请或随船携带无线电相关证照,或证照已失效。
7.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或未配备足够的无线电设备。
8. VHF设备型号与电台执照不一致。
9. 船舶使用未经认可的大功率VHF设备。
TIP5
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况检查
一、法律法规要求
海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部海事局发布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检查内容
重点核查船舶是否在进出港前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是否如实报告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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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港口及码头泊位或停泊位置、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首/尾吃水;
(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3)客货装卸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按规定须配备《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应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记载。
船舶驶入锚地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三、常见缺陷
1. 出港未报告、进入锚地作业未报告(需进行立案调查)。
2. 报告信息中船员信息和载货情况未更新。
3. 进出港报告信息未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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