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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古代贞节观——从祥林嫂的遭遇说起(三)
许老师国学讲堂 2022-05-06 00:00 发表于福建
《大戴礼记》有所谓“七出”之条,规定妇女凡犯有其中任何一条,丈夫都可以单方面把她休弃。何谓“七出”?
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有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
到了唐朝,《唐律》把“七出”之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丈夫不喜欢妻子,只要以其中一条为借口,就可以休掉妻子,作为妻子,要和丈夫“白头偕老”,难矣哉。
历史上更有妻子主动要求与丈夫相离的。《晏子春秋》记载,晏子的车夫为晏子御车,意气扬扬,妻子见了大为不满,说晏子身不满六尺,而为大国之相,你相貌堂堂反而为人御车还觉得了不起,于是提出离婚。汉代的朱买臣家贫,负薪读书,被小儿取笑,妻子觉得羞人,抛弃了他。唐朝杨志坚家贫,妻子要求离婚。刺史颜鲁公“判笞二十,任从改嫁”。(见《云溪友议》)
在古代,天灾人祸不可避免,战争、疾病,荒年恶月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灾难。在灾难面前,人的生存是首先要考虑的,其他问题包括贞节都是次要的。纪昀《阅微草堂笔记》记述某甲将死,嘱咐妻子说:“我生无余资,身后汝母子必冻饿,……今与汝约,不拘何人,能为我抚孤则嫁之。”这个丈夫考虑到孤儿抚养问题而要求妻子改嫁。同书还记一则为了母亲的赡养而卖掉妻子的故事:沧州董华,一母一妻,在断炊的情况下,与母妻商议,提出“鬻妻以求活”,妻子不从,董华还说:“失节事小,致母饿死事更大。”妻子也只好曲从其意。正如古人所说“夫妻恰似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作者还评论说,他们这种“权变”的做法是对的。
《后汉书.冯衍传》说:“夫妇之道,义有离合。”这种说法符合社会的客观现实,也符合人们的实际要求。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有心实行贞节并不为外界所阻而终能实行之的丧夫之妇,为数的确不多。林语堂在《吾国吾民》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从班昭提出“三从四德”到今,“夫死从子”这一条“始终未能实行”。他说,在汉代,“妇女仍能再嫁,不受限制”。刘蕙孙在《中国夫权的出现与发展》中也说,“秦汉以来虽说董仲舒已编造了'夫为妻纲’的鬼话,但在当时影响还不甚大。”即使到了宋代,理学兴起,也只是说归说,做归做,没有人去认真实行过。
到了明代,政府从经济上进行刺激,大力鼓励寡妇守节,才收到一定的“效果”。明政府规定,“凡寡妇守节起自未满三十岁的任何一年龄,能继续保持达五十岁者,可受政府的褒奖而建立牌坊,她的家族并可蒙受荫庇而享受免除公役的权利”。(见《吾国吾民》)到了这时候,有些丧夫的妇女不守也得守,因为她的家族为了政府的褒奖和免除公役,向她施加压力。清承明制,也采取这种政策,守节的妇女才慢慢地多起来。但是,正如林语堂所说,在清代,守节也仅仅“期望于士绅之家,意在博取褒扬,非可责之普通庶民之族”。(见《吾国吾民》)可见,即使在统治者的倡导鼓励下,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有人实行,并非丧夫之妇人人这样做。
古代政府并没有明文规定妇女必须守节,守节问题不属于法律范畴,不管夫在夫亡,妇女可以“从一而终”,也可以不“从一而终”,要看个人具体情况及相关社会关系来定,做法也是相当灵活的。
至于祥林嫂,她的特殊性在于,大伯要收屋,婆婆又要卖她,即使她有心为丈夫守节,也做不到。祥林嫂命运的悲惨不在于守节与否,而在于她被压迫得“守也不是不守也不是”。社会的厌弃,旁人的取笑,恰恰说明这种观念已经蜕变为畸形道德,成了“制造并赏玩别人苦痛的昏迷和强暴”。(鲁迅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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