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口角积怨而起的普通伤害案,因被伤害人的特殊身份,变得不寻常。
案情逐步升级,轻伤演变为重伤,警方成立了专案组,5名打工仔被抓……
5名打工仔与市长夫人从庭外到庭内的这场较量,尚无定论。
11月25日下午6时左右,刑辩律师王誓华发现,自己博客中一篇流传甚广的博文——《裸官市长太太屁股的“金贵”》突然被删除了。同时,有关这篇博文的转载以及个人微博中的链接,一时间全部无法打开。
一个多月前,他提供法律援助的一起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在大连中院二审开庭。王誓华是其中一名被告人申永善的第二辩护人。
案件发生于2011年,因口角积怨而起,打工仔刺伤了被害人的臀部。案情并无更多复杂之处,但特殊的是,彼时,被伤害人邹丹的身份,是大连瓦房店市市长蔡有彬的妻子。
案发后,大连市警方就此案成立专案组,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
因为邹丹拒绝了被告人方赔偿谅解的请求,2012年8月16日,大连市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建合、申永善等5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处以三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之后,5名被告人上诉至大连中院。
王誓华就在此时介入该案。仔细斟酌案情后,他感觉事有蹊跷:此案应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几个被告人充其量只应受到治安处罚。
但检察机关的观点显然与王誓华的理解大相径庭。一审宣判后,大连金州区检察院以法院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大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只因案件发生在邹丹这个‘金贵’的屁股上,被办案机关制造了两个‘鉴定’,进而以罪投监。通过权力的运作,制造伪证,追究了本不构成犯罪的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审辩护时,王誓华在辩护词中毫不掩饰地直指“蹊跷之处”。
他提出,“时任大连瓦房店市市长的蔡有彬是一名‘裸官’,因为其妻邹丹和儿子都已定居加拿大”,但本案中“关于受害人邹丹的身份模糊,法院避而不查”。
王誓华将上述内容均写进了自己博客之中。
他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博文公开后,曾有人找到他说情,希望能将博文删除,被其拒绝。而后蔡有彬也曾致电他,提出见面要求,被其以“刑辩律师不见对方当事人”为由拒绝。
目前,大连中院二审审理已过去月余,即将宣判。
“而恰恰是此时,我的博文全被删了。”王誓华说。
怨恨种子
张建合的妻子何云娟亲眼目睹了申永善被抓的一幕:七八名便衣警察一拥而上,申永善来不及作任何反应,即被摁倒在地,之后被押走。
抓捕发生在大连市海昌华小区内的联排别墅前。从2011年4月开始,几个月来,申永善、张建合一直在此给其中一户业主进行房屋维修。
张建合老家在河南省西华县农村,常年在外务工谋生。申永善年轻时辍学后,从黑龙江五常市农村来到了大连,当过小工,开过发廊。两人相识多年,经过多年打拼,均在大连安了家。
2011年4月,两人商量合伙成立一家装修公司,既当老板又做工人。
邹丹的别墅大门与张、申负责装修的那户人家大门相距甚近,并共用一条停车道。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张建合、申永善在大连市海昌华小区内装修工作期间,因停车占位问题与小区业主邹丹多次发生口角。
“我们的装修车停车时,难免有时候会堵住了出路,如果遇到邹丹,她就会破口大骂,说得很难听。”何云娟说,“有时候她则直接将车停在我们的车后面,我们想开也开不出去,一堵就好几个小时。”
怨恨的种子由此埋下。
一次饭局上,申永善将工作中的这些烦心事向朋友任强倾诉,两人借着酒劲,提出要“收拾收拾邹丹”。
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4月,申永善纠集任强、侯真,驾车尾随邹丹驾驶的“奥迪Q7”至大连市百年城地下停车场,将邹丹的“奥迪Q7”车体划损。
划车的行为没能消解申永善等人久积的怨气。随着装修工作的继续,双方的矛盾持续蔓延。
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张建合、申永善通过任强安排,指使被告人侯真由大连市海昌华城小区驾车尾随邹丹驾驶的“奥迪Q7”至大连市金州区,并打电话遥控指挥侯真、李金伟择机实施伤害。
当日12时许,被害人邹丹步行至金州区中长街道办事处附近的东方洗浴门前停车处时,被告人李金伟持刀上前将其臀部刺伤。
2011年9月下旬,侯真、李金伟、申永善、任强等人相继被抓。
直到申永善被抓,他的妻子金玉善也不清楚丈夫究竟犯了什么事。在她的印象中,申永善是一个性格沉稳的人,即便几个月来在外与邹丹怄气,“但从来没有在我面前表露过。”
张建合当时正在外地。“我给他打电话,他回复说,自己确实犯了错,必须去自首。”何云娟回忆说。第二天,张建合乘船时被烟台警方抓获。
蹊跷鉴定
邹丹被刺伤后,被送到医院进行了左臀部肌肉断裂缝合手术。
2011年8月22日,大连金州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邹丹的伤情予以检验。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徐斌、主检法医师张立国出具的“临时鉴定意见”称,邹丹“左下肢膝关节及踝关节活动尚可,余未见异常”,“邹丹左臀部遗留瘢痕长度达8.5厘米”,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该规定内容为:“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申永善的辩护律师认为,当时被害人已经出院并医疗终结,伤情稳定,这份鉴定意见应当相对准确可信。
可是,事情在两个多月后发生转变。
2011年12月9日,在邹丹位于大连西岗区另一处住宅内,金州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再次对邹丹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书称,“肌电图(二次)提示:左侧胫神经损伤。目前左下肢肌肉萎缩明显,左踝关节功能大部丧失,损伤程度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第(二十)款之规定,构成重伤。”
该规定明确表述,要构成重伤,须“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第二次的鉴定结果意味着,张建合、申永善等人将面临“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惩。
2012年4月10日,一审开庭时,几名被告人的律师均对这份重新鉴定的结论提出质疑,认为其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一份存有争议的鉴定则是邹丹“奥迪Q7”被划伤的估价认证。5人中,申永善、任强、侯真3人因此事被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3人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该项罪名的唯一证据,是由大连金州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了解到,起初该中心的认定是,“无法作出估价鉴定”。
此事在2011年12月20日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亦得到印证。《工作说明》明确:“因金州新区价格中心认为被害人发案当时没有报案。破案后该车已修复,即使修车单位提供该车被划的照片,但也无法确定该车被划毁的实际面积,故无法作出估价鉴定。”
而时隔3个月后,2012年2月21日,金州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又作出了鉴定结论,称“经鉴定损失财物价值为6000元人民币”。正是依据这份“损失价值6000元”的鉴定,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青泥洼派出所认为已达到5000元立案标准,对申永善等3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
如此转变,让申永善的律师在一审辩护时直叹“无法理解”。
一审时,5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申请,对被害人邹丹的伤情、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但此要求未被法院采纳。最终,大连金州区法院在考量了4个月后,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申永善等3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两罪并罚。5人被分别处以三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二审辩护
就在大连金州区法院一审为如何判决苦苦思量时,2012年6月,申永善的家属在街上偶遇邹丹——他们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申永善的家属将当时的情景拍摄下来。在视频截图中,可以看到,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前面的大街上,邹丹穿着高跟鞋,从奥迪车上下来,挺胸抬头、健步如飞。
“她能开汽车,能自如上下台阶,能外出买菜,这符合鉴定报告中所说的‘左下肢肌肉萎缩明显,左踝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的重伤情形吗?”王誓华律师说。
2012年10月23日,该案二审开庭。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誓华和李铁流提供法律援助,分别担任申永善、任强二人的辩护律师。此前,他们已经将申永善家属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提交法庭。
同时提交的还有王誓华找到的被害人邹丹于2011年9月27日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其中称:“……来到我车前发现我Q7车车身被划得很厉害……后来过了十来天左右我去奥迪4S店修,修车找人还花了4200元,我手里有维修时的发票,可以提供给你们。”
“这说明修车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为4200元,不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王誓华在法庭上陈词。
李铁流律师在辩护词中说:“因工作关系,我见过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案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如此进步的今天所发生的这起案件,却让我倍感不安。因此,我接受本案被告人任强的委托,愿意义务作为其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二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我为任强做无罪辩护。”
据他介绍,被害人邹丹是一名私营企业主,经济状况十分优越,在2004年前已与其子一起投资移民加拿大。
“无论从权利或是财富上来说,邹丹都属于现今‘上流社会的成功人士’,而被告几人,只是靠拼血汗的农民工,他们甚至连更多聘请律师的费用都没有。他们之间在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上显然是不平等的。”李铁流说,“但今天,我想说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认为,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而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明此案事实:究竟是被害人怎样超过正常人容忍限度的言辞或行为,才会导致几名被告人先后采取划损车辆,直至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
他在辩护词里说,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而且案件的起因是因为停车位问题引发的,所以案件只能定位为“邻里纠纷”和“治安事件”,而非恶劣的、严重的、恶性社会刑事案件。
同样,他和王誓华律师均认为,“重伤害”的鉴定结论内容虚假不真实,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审判证据。
他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任强犯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予以撤销。任强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对其宣告无罪。王誓华及其他几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也都持有相似的意见。
据王誓华回忆,与辩护律师的激昂陈词相反,被害人邹丹的民事赔偿代理律师未作过多辩解。
如今,二审开庭已过去月余。大连中院保持了审慎的态度,对媒体不发表任何看法。
此时,期待结果的不仅是涉案双方及家属,还有许多通过博文关注此案的人。博文虽然被删除了,但文章中的一句话王誓华记忆犹新:公权力是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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