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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法典》实施对劳动用工的重要变化与影响

谈《民法典》实施对劳动用工的重要变化与影响

前言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事关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对企业影响更是巨大。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甚至也没有规定“劳务合同”,但并不表明《民法典》与企业劳动用工无关。事实上,《民法典》的许多原则和一些新的规定对企业用工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企业不及时了解和掌握,不仅会丧失用工主动权,而且还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了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这些新变化,防范用工风险,特梳理出几大变化呈现给企业,希望有所启示。

——编者孙远强律师


变化一、《民法典》第25、6、7条的“平等原则、自愿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将适用于劳动用工与管理

民法典相对于劳动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应《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民法典》出台前,在劳资关系的保护上是不平等的,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民法典》实施后更强调的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所以,今后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企业与劳动者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原则上应属有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员工不能随意反悔。故,建议企业要重视与员工的书面协议,将双方的合意尽量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便日后作为证据。

变化二、民法典》第8143153“公序良俗原则”将被大量用于劳动管理和司法审判中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指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有法可依”。由此,公序良俗不仅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还将并已经成为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今后,企业要把“公序良俗”写入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可以管员工8小时以内的行为,还可以管8小时以外的行为。

变化三、《民法典》下更强调对员工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近年来,“员工未完成业绩要打耳光”、“跪地爬”、“裸体跑”等新闻屡见不鲜,这实际上是对人格权的侵犯。《民法典》施行后,人格权将能得到更全面、更到位的保护,企业要高度重视,特别是今后在涉及员工的名誉、隐私和使用员工的肖像时要特别慎重,要妥善处理员工的人格权与企业用工管理的边界问题,要通过合同或者制度进行进行规范和约定企业的管理和使用权限。

变化四、《民法典》下更强调对员工个人信息的保护

员工的个人信息包括并不限于员工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工作经历、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家庭住址、电话联系、身体健康、不良记录等等。企业因为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整理、保存、使用员工的个人信息,但不得随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要处理好员工个人信息的使用与员工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冲突,特别是在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要授予企业合法使用员工的个人信息和肖像的权利,且这种使用包括员工离开企业之后。

变化五、充分运用《民法典》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没默示作出意思表示”的规定,解决岗位调整问题

一般情况下,签了合同之后企业是不能随意调动员工岗位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实际工作中,大多员工是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所以,此时,就需要运用“默示”条款,只要员工到新岗位已经工作一个月以上,根据《民法典》第140条规定,就视为同意调整。

变化六、运用《民法典》解决企业“背锅侠”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均可以向员工追偿。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困扰企业的难题,同时也增强了员工的责任心。建议企业细化该条款,明确将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如何对企业进行赔偿写入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写入劳动合同中,从而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公司法律风控系列问题解析(十二)

the end

本文作者


      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先后被评选为: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党员律师标兵、重庆市首届最佳常年顾问律师、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九龙坡区总商会副会长、重庆市四川商会副会长、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法律专家、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家、重庆市民营企业协会理事等一系列荣誉和职务;被中共九龙坡区委、区政府授予“人才龙卡”。

      孙远强律师致力于公司法律的研究与实践,特别是在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财税筹划等领域有更深入的研究,是把法财税三者融合一体的实践先行者。孙律师擅长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率先提出把捷讯所打造成为重庆首家专门为公司提供一揽子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孙远强律师先后为5000多家企业及负责人和政府机关开展了50多场专题公益讲座,帮助企业消除法律隐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受到企业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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