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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抚养权之争,“抢小孩”的套路行得通吗?

长期以来,“抢小孩”成了离婚双方争夺小孩抚养权的惯用套路,有离婚前抢,有离婚过程中抢,也有在执行阶段抢,抢的形式更是五花八门,更有甚者当庭抢。这种套路真的行得通吗?法院怎么看?本文以作者亲办的一个案件对此问题进行分享探讨。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生育一个小孩,一家三口和男方父母共同居住。2021年3月,男女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后女方带着小孩离开原住所另行租房居住,后起诉离婚,法院于5月14日正式受理。


2021年5月27日,女方母亲接小孩放学,在回家的路上,三名男性社会人员从其身后突然出现并强行抢夺小孩,把小孩带到男方父母停在路旁等候的小汽车上。

得知小孩被抢走,女方多次向男方询问小孩的具体去向无果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诉讼过程中,男女双方提出了关于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等财产分割诉求,最后双方均放弃了财产分割请求,男方也同意离婚,只剩下小孩抚养权存在争议。

   代理思路


女方因一直见不到小孩心里焦急,接受委托后,经过和女方的长时间沟通,根据案件实际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确定如下代理思路:

1、通过微信文字聊天,继续向男方询问小孩具体状况,表达想见小孩的迫切心情,并保持一定频率;

2、向派出所主张维权,请求公安机关责令男方将小孩返还给女方,并依法对违法人员作出处罚;

3、申请调查令,调取派出所报警的笔录及抢夺小孩的视频;

4、提出诉讼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男方将抢夺的小孩返还给女方;

5、收集各种有利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电子证据、录音录像等;

6、强调女方诉讼意识,防止男方收集对女方不利的证据。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抚养权的确立,应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着重保护子女的利益。原被告分居前,小孩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双方都对小孩尽到了抚养及照顾的义务,后因双方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女方)作为小孩的合法监护人带着小孩一起搬离被告住处无明显不当。


之后被告为争夺小孩抚养权,纠集社会人员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夺小孩,社会影响恶劣,构成寻衅滋事,其行为明显不当,应当受到社会否定的评价。如将小孩判归被告抚养,无异于鼓励和支持离婚纠纷中的一方为争夺小孩抚养权而实施抢夺小孩的行为。另,小孩为女孩,且现在年龄较小,由作为母亲的原告抚养更有利于照顾小孩的生活。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将婚生小孩送交原告抚养,并自小孩实际由原告抚养之日的次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抚养权争夺案,男方父母也加入了抚养权争夺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男方为什么会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抢夺小孩,作者认为男方可能考虑两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有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若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法院将优先考虑把小孩抚养权判归共同生活方。男方想用抢夺的方式营造出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并形成固有生活环境的事实,让法官考虑到若判给女方,则将改变小孩生活环境,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
二、长期以来,抚养权的执行是个老大难问题,有些法官为了避免判决后执行难,会尽量把小孩判给审理时和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

第一点理由错误理解了该规定的精神,该规定针对的是在未受其他因素干扰下形成的小孩固有生活环境,本案使用抢夺的方式显然不包括在内,况且女方一直和小孩生活在一起,不符合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条件;关于第二点理由,随着法院审执分离的不断改革,审判法官还是更多的是站在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进行判决,执行问题不会左右判决结果。

实际上,强行抢夺小孩对抚养权的争夺不但无利,反而有害。具体包括:
1、抢夺小孩是违法行为。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的抢夺行为还存在社会人员的参与,最终被定性为寻衅滋事;

2、抢夺行为会让小孩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小孩在被抢的那一刻是充满恐惧和害怕的,这种害怕不亚于小孩被拐卖的无助和惊慌,可以反映出抢夺方忽视小孩的身心感受,并非真正爱小孩;

3、抢夺小孩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如果采取抢夺小孩的做法有利于抚养权的争夺,将鼓励和支持离婚当事人采取抢夺小孩的方法争取抚养权,这无疑会影响司法审判的社会导向,降低司法公信力。

面对抢夺小孩的行为,应该如何应对呢?
1、第一时间报警,要求民警制作笔录,索要报警回执,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2、通过微信文字或电话等方式向抢夺小孩方发出要求,让其告知小孩的位置和现状,并提出探望小孩的主张直到该主张获得实现;
3、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返还小孩或禁止藏匿小孩,准许正常探望小孩,依据是«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12条规定,对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且保全申请无需担保。
本案中男方提到抢夺小孩因的原因之一是女方在2021年3月未经其同意带走小孩。事实上,女方系小孩的合法监护人,和小孩也是一直共同生活,其因感情不和带走小孩另行居住并不违法,不能成为男方事后采取抢夺小孩的理由,这一观点也得到法院的认可。
假如在抢夺行为发生后,女方也采取抢夺的方式把小孩藏匿起来,法院会如何评价。作者认为法院将对双方的抢夺行为均作出否定评价,女方因男方抢夺小孩获得的抚养权优势将丧失,毕竟社会和法律对以暴制暴的行为统一持否定态度。

   结语

通常来说,法官对抚养权的判决所遵循原则是,小孩随哪一方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目的在于保护小孩的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小孩的年龄及现状,男女双方的抚养能力、身体状况、行为品性、付出意愿,以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等因素。
“共同抚养”的模式成了一种新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的规定打破了抚养权只判归一方的“二选一”格局,确认了“共同抚养”的合法性,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男方也提出了共同抚养的想法,但它存在两个前提,一是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二是男女双方同意。
就目前来说,共同抚养的实现难度较大,它要求男女双方都有很好的契约意识,且轮流抚养的协议内容需要细致且操作性强,否则对小孩的成长会产生不利影响,但它的出现具有历史意义,是一种司法进步,期待这一规定在日后的抚养权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介绍  

张运云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婚姻家事、企业顾问

黄胜楠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婚姻家事、企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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