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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拍卖与网络技术是可以兼容的

  最近,浙江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网上司法拍卖平台,采用有别于传统现场拍卖方式的纯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这一事件引起社会热议。我认为司法拍卖有其特殊性,纯网络形式并非司法拍卖的最佳模式,浙江的改革模式值得商榷。

  最近一些媒体和电视节目在报到浙江司法拍卖改革时,将传统司法拍卖与网络技术对立起来,好像拍卖业都是守旧派,都是新技术的敌人,不但反对司法拍卖改革,而且反对网络技术,认为他们担心引进网络技术会夺了自己的饭碗。

  其实这些报到与实现是不相符的。

  事实上,没有人会无原则的反对司法拍卖改革,多年来,拍卖行业一直在积极地支持和配合司法拍卖改革,可以说,没有谁比拍卖行业更需要和更关心司法拍卖改革;更没有谁反对将互联网技术引入传统拍卖。互联网技术在拍卖中的应用本身值得鼓励的。近年来,网络拍卖技术受到了拍卖行业的大力提倡和支持,已有多种网络拍卖技术被拍卖企业采用和正在使用,形成上海模式、广东模式、广西模式等多种网络拍卖模式。

  但是抛开传统现场竞价和由拍企业组织的拍卖模式,单纯采用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是不值得提倡的。其违法性和诸多弊端我在前几篇评论文章中已有评述。

  国内外实践证明,目前最佳的拍卖模式是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同步直播式拍卖模式,即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实施拍卖活动,在现场拍卖的同时,辅之于网络拍卖。这是国外目前采用的主流拍卖模式,也是我国拍卖企业近年来不断完善的模式。

  这一模式可以使传统拍卖和纯网络拍卖两种拍卖模式取长补短,既可以兼顾到各方利益,使司法拍卖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提高拍卖效率,应当是我国司法拍卖中值得提倡的主流模式。

  网络技术与传统拍卖并非不可兼容,合作共赢才必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这一潮流,不应该为了标新立异而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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